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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线路司机涉及刑事案件还能继续承包吗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M与高速客运公司签署《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M承包高速客运公司上海至建湖每日0.5班的班线经营权,该班线核准投入运营车辆一辆M承包期间该班线的营运资金、营运成本等均由M提供和承担,包括营运车辆的购置资金。营运车辆由高速客运公司统一购买和装饰,车辆所有权归属高速客运公司,但M在承包期有营运使用权。营运车辆由M合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月度向高速客运公司支付管理费9,200元,先支付后经营。营运车辆保险必须投保的项目由高速客运公司统一办理,费用由M承担。车辆残值归M处置。如M愿意继续承包经营,通过招投标可同意续订合同。M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33,000元。在承包期内,M发生违约情形和其他过错需偿付违约金或造成高速客运公司损失的,M应及时予以支付和补偿,高速客运公司有权在M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直接扣除。合同期满无违约的,高速客运公司一次性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本金。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高速客运公司将在M承包经营的班线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安装及使用等相关费用由M承担。高速客运公司应为M提供金龙大客车一辆,线路运营所必备的证件。运营过程中的一切成本开支及零星开支等均由M承担。律师

高速客运公司为案外人上海强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M与强生公司之间发生承包关系。M向案外人强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请求报告,载明:高桥至建湖经营者M请求暂停营运一事:由于该车有个别股东,不按股东协议及不遵守国家及站方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经常超速、超载违法经营。随车手续因违章查扣,长期不能及时处理。驾驶员也不能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营者M有权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保证公司的线路不被注销等不受损失。现特请求公司暂停止营运。Y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M交来线路牌一块,行驶证、营运证各一本、车钥匙一付、车牌一付。高速客运公司认可Y为其员工。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就M与其合伙股东之间关于客车运营产生的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其认定的事实,M将车辆车牌撬走,并有过打砸车窗玻璃的行为,以借此阻止经营,后被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双方确认客车现已报废,M表示折价款与其无关,应当归属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同时车辆之后产生的费用应由实际所有人承担。M曾分别与证人G、证人S至高速客运公司营业场所就涉案纠纷进行交涉。律师

高速客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具有省级包车客运资格,拥有上海至建湖的班线经营权,《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承包经营合同》系M、高速客运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M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予恪守。

M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M经证人陪同分别于至高速客运公司进行交涉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高速客运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

涉案合同长时间未正常履行的原因在于M自身,高速客运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根据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M出具的请求报告、高速客运公司方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长途汽车长时间未正常运营系基于M的自身意愿。因M同案外人涉及纠纷,为了阻挠案外人对涉案长途汽车行使权利,M向 高速客运公司表示要求将车辆相关证照交于高速客运公司保管,为达到阻挠案外人经营的目的,M甚至对于涉案车辆予以打砸,不惜触犯刑法。律师

在M将相关车辆证照交付高速客运公司后,本案涉诉前,M也未明确向高速客运公司提出要求返还证照,重新开始正常运营。故涉案车辆未能正常运营的原因在于M。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无论实际经营情况如何,都不影响M依约向高速客运公司缴付相关费用。虽然在车辆停运期间,但是M仍然依约向高速客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表明M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继续保留其对于该线路的经营权。高速客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其依约收取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故M关于要求高速客运公司返还在合同项下已收取的费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涉案合同已超过约定履行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置风险抵押金。涉案合同已超过约定的履行期限,应视为已履行完毕。虽然合同约定的风险抵押金为33,000元,但双方均认可本合同项下实际交纳的风险抵押金53,000元。高速客运公司主张应扣除为保持车辆合法性支出的维修费、年检费、保险费及GPS管理费等费用,余款予以返还。根据高速客运公司提供的证据,上述费用均已超出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应由M承担维护成本的情形,高速客运公司关于扣除上述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高速客运公司应向M返还押金53,000元。律师

关于M诉请的其他费用的承担。M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3,561元,系发生于2014年4月份,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由M自行承担。至于M主张的车辆折旧费,M按照六年折旧的算法系根据合同9.2条得出,但该条款是针对高速客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中不存在高速客运公司违约的情形,M主张折旧费并无相关依据。至于车辆残值,M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不予处理。

合同2.7条约定,合同期满无违约的,高速客运公司一次性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合同中约定的退还押金仅限于本金,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也未约定应当退还的时间,M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明确主张过退还押金。判决:高速客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押金53,000元。(2018)沪0106民初12134号(2018)沪02民终1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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