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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一天的时间长短

德先生是一名从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商务信息管理工作的咨询师。他经常在各地举办咨询服务,报名参加他讲座的人员均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来有一家市场营销公司看重了德先生的才能,希望能和他一起合作,而德先生表示自己只接受固定费用的合作,如果按效果付费的,自己不如自己举办讲座。律师

经过一番考量,市场营销公司决定邀请德先生来办讲座,但因场地原因,讲座一拖再拖,直至拖到了春节前。后来讲座虽然办理了,但因临近春节,营销效果并不好,可以说是一次亏本的买卖。此时营销公司要求德先生退还收取的讲座费用。双方在此之前,以书面方式约定德先生提供两天的讲座时间,公司支付八万元作为服务费。

接到了市场营销公司的法律咨询后,沈洁律师认为讲座已经办了,由于场地的原因,导致日期退后,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这是市场营销公司自己需要免对的法律问题。但双方约定两天的讲座时间,却是有可圈可点之处。律师

在两天的讲座时间中,对方在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半到四点半,次日在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半到三点半,都提供了讲座服务。但德先生在其他的时间并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服务,其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咨询是产生智力劳动的综合效应,而德先生并没有提供等价的咨询服务,对此应当予以部分退费。

对于双方约定的“一天时间”,当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为八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或者是四次讲座,根据常识,一天理解为24小时。根据双方的认可,德先生共计提供了十个小时的讲座服务,对于没有能提供服务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对于讲座服务的时间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相信当初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只是认为提供白天的讲座服务,并没有想到夜间的时间,对有异议的一天时间,一周时间,要进行明确的解释,减少合同履行中双方之间的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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