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案,Y携儿子至休闲俱乐部公司经营的浴室洗澡,洗好后,先在浴室的二楼大厅内沙发上休息。Y和儿子一起离开大厅至二楼的乒乓室打球,大约打了40分钟许,又回到大厅沙发上休息。此时Y发现更衣箱钥匙不见了,通过询问服务员后,服务员称在沙发上捡到钥匙后交到了服务总台。律师
Y拿回钥匙后又在大厅内做了个脚摩,Y准备回去时,才用钥匙打开更衣箱。之后,Y称更衣箱内现金9,600元被盗,遂找到浴场经理。后由浴场报警。
进入休闲俱乐部公司浴室洗澡的客人若非在24:00时以后留宿浴室,无需登记身份情况,客人领取的手牌是不记名的,手牌既是更衣箱钥匙,又是结账凭证,手牌号码也就是更衣箱号码。手牌由客人自行保管,直至离开浴室。
休闲俱乐部公司在浴室内设置了“友情提示”和“温馨提示”的标志,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物品,保管好钥匙牌,贵重物品交于总服务台寄存,如有遗失,休闲俱乐部公司概不负责。休闲俱乐部公司还在服务台安放了“物品寄存处”的提示牌,并配备了寄存物品的箱柜。Y对此是明知的,但Y并未将随身携带的夹包交由服务台寄存,而是自己存放进了更衣箱。更衣箱钥匙由Y自行保管。律师
徐泾派出所对浴室的经理杨某、浴区主管张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杨某在笔录中陈述:自己当天上中班,对于069号更衣箱被盗的事情是听客人说了才知道,也不知道是谁偷的。休闲俱乐部公司公司有规定,上班时间绝对不能乱串工作岗位。浴室有监控系统,无其他工作人员进出更衣区。浴室的监控系统是通过消防验收和公安系统验收的,都是合格的。当天浴区共有3人上班,主要负责接待引导客人、收脏衣服、卫生、巡查。当晚上班期间,自己和其他3位工作人员均未离开过更衣区,因为公司有规定上班时间不能离开自己岗位。律师
Y至休闲俱乐部公司经营的浴室洗澡,休闲俱乐部公司提供更衣箱给Y使用,Y自己将物品存放在更衣箱内,且更衣箱钥匙一直由Y保管,休闲俱乐部公司并未接手Y存放的物品,故原、休闲俱乐部公司对更衣箱形成了借用关系,而并非保管合同关系。事发当日,Y存放物品的更衣箱没有被撬痕迹,说明休闲俱乐部公司提供的更衣箱质量合格。休闲俱乐部公司在浴室内设置了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物品、贵重物品交服务台保管的提示标志,并在服务台安排了人工寄存服务,履行了告知义务及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故休闲俱乐部公司对失窃没有责任。对Y的诉讼请求,一方面Y对自己主张的失窃金额未提供相应证据,另一方面Y明知应当将贵重物品交服务台保管,但未将自己的夹包交服务台寄存,且对自己的手牌未尽到保管义务,则Y应自行承担失窃的危害后果,故对Y要求休闲俱乐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1)青民一(民)初字第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