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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将财物寄存在超市寄存柜,丢失如何赔偿

许多超市和大卖场设置有自动寄存柜,供消费者存放物品,消费者放在寄存柜中的物品灭失的,常以为超市违反保管义务主张赔偿责任。自助寄放的过程一般是寄存人打开寄存箱/柜,放入物品后关门,拿取密码纸,凭密码纸取回自己的物品。消费者将物品放入寄存箱意味着物品已经交付超市保管,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当然也有人认为消费者向超市借用的寄存箱是一种借用合同。律师

超市的主要义务是向消费者免费出借寄物柜,保障寄物柜的质量和安全,消费者可以将物品或者钱财自一段时间内放在柜子中,但超市不对柜内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超市只要保证寄物柜安全,不存在使用故障,保证不会被第三人不慎打开,如果寄物柜有质量问题导致物品遗失的,超市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余的,超市是免责的。超市设置寄物柜供消费者使用,但是声明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是试图和消费者建立借用合同。

消费者阅看了告知,明知超市不承担保管责任,仍打开寄物柜的,达成了承诺,双方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消费者寄存物品后取得一张密码条,是开启寄物柜的钥匙,消费者取走物品,双方合同结束。因超市声明不承担保管责任,消费者将物品放在寄物柜中,不代表已经把物品交付给超市占有。律师

如果遇到消费者存放在寄物柜中的物品丢失,向超市索赔的,超市作为寄物柜的出借人,负有照管寄物柜的责任,如果不是超市工作人员违规打开寄物柜,第三人撬窃寄物柜导致的物品损失现象,超市对丢失的物品没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寄物柜质量良好,没有发生运行故障,超市就没有赔偿责任。

注解:当事人之间常因为保管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产生争议。考察无偿保管人的过失一般从两个角度考虑:首先是保管人在主观上是否可以预见到损失的发生,无偿保管人将保管物视为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物品不会损失。其次,保管人采取了和其能力相符合的保管措施。如果有能力实施保管措施,但是没有实施的,导致保管物损失,是具有过错的。律师

“声明”一般是指保管合同中列明保管物是什么,或者在保管凭证上写明保管物,或者其他证明让保管人知晓保管五的价值的方法。如果做出声明,保管人会对物品更加重视,采取安全的保管措施,保证物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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