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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挂靠人员的档案,丢失公司需赔偿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挂靠人员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建设公司同意B挂靠;B在挂靠期间,工程建设公司不负责工资、国家补贴、福利等费用;B在挂靠期间,每月需向工程建设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管理费等费用,工程建设公司按国家规定代其向统筹机构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待业基金;B在挂靠期间(包括挂靠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工程建设公司无关。律师

工程建设公司的人事部经理以工程建设公司主管单位实业发展公司人事部名义,向B原工作单位工程建设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转来C、B人事档案贰份。”程建设公司向工商部门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各一份,其中载明,B系其正式任命拟在其下属广告艺术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工程建设公司的清理小组为B补办了有关档案,并交予静安区街道予以存档。相关单位为B办理了退职手续。

B诉称,B调至工程建设公司处,任工程建设公司下属广告艺术公司总经理。工程建设公司承诺出资30万元,但未到位。之后,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C猝死,B的各种待遇均无着落。要求工程建设公司退档到街道,也未允。甚至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为由,逃避相关的经济责任。建设公司拒不赔偿。B系知名音乐家,由于工程建设公司过失,造成无法人尽其才,经济上、精神上压力甚大,故诉至,要求判令工程建设公司赔偿丢弃干部档案各种损失60,000元。律师

本案中,B曾以挂靠形式在工程建设公司单位工作,在B离开工程建设公司后,工程建设公司理应根据B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退档,但工程建设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办理,致B档案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经有关部门的协调,工程建设公司为其补办相关档案,补建了养老保险账户,并补办了退工手续,对此B在相关笔录上签名并属意见,应当说双方就如何补建档案、补缴B在工程建设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金,以及退职手续问题达成一致,但从补建档案内容看,仅为职工的个人经历等情况,而非全部,且对B离职后因档案的遗失所造成B的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未作处理,故对B主张损失予以支持。律师

对于B主张的损失数额,档案的遗失对于B就业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B也为此进行查找、多次要求退档,以及进行配合补办,势必支出一定的费用,造成了相应的误工损失,故考虑档案缺失对B就业的影响程度、B进行退职和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结合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工程建设公司赔偿B损失30,000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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