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与俱乐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H丈夫驾驶车别克车至俱乐部经营的俱乐部踢球,将车辆停放于俱乐部经营的停车场内,并按规定缴纳了停车管理费。上午11时,该车挡风玻璃被他人踢出球场的足球击碎。停车场工作人员当即报警,事后,H维修车辆花费5,200元。因俱乐部一直未赔偿H损失,故H诉请判令俱乐部:1、赔偿车辆维修费5,200元;2、补偿相关损失800元。律师
俱乐部辩称,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的事实,但认为H车辆玻璃被砸系案外人踢球所致,而非俱乐部在经营管理或自身业务过程中过失导致,故俱乐部不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的责任。H要求补偿800元损失的主张,俱乐部亦不予认可。
俱乐部经营的运动俱乐部位于浦东新区,球场和停车场均属俱乐部附属设施。该停车场为露天停车场,场内设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人员维持秩序,另1名人员在出口处收取停车管理费、负责放行。H丈夫为俱乐部俱乐部会员。H丈夫驾驶H所有的别克车至俱乐部俱乐部球场踢球,期间,将车停放于俱乐部停车场内,并按规定缴纳了5元停车费。H车辆被他人踢出球场的球砸中,导致车辆玻璃碎裂。停车场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律师
现H丈夫为俱乐部俱乐部会员,停车场为俱乐部设施之一,双方均合意车辆停放行为系保管行为,且停车场内设有专人看管,H亦交纳了相应的停车管理费,故认定双方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俱乐部作为保管人,应在H车辆停放期间妥善保管车辆,现H车辆玻璃受损,尽管系他人踢球所致,但俱乐部亦未尽妥善保管之责,应对H车辆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H要求俱乐部赔偿5,200元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H要求俱乐部补偿损失800元的诉讼请求,因H无相应证据证明具体受损事项,故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俱乐部于十日内赔偿H车辆维修费5,20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