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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结束要求返还陈列酒,遭拒起诉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酒业公司分别向P经营的酒类销售门店运送各规格酒类,P在酒业公司开具的6份送货回单上签字确认。酒业公司向P处运送各类酒,P在“送南汇”2页清单上签字确认。酒业公司派人至P处对帐结算,P妻子开列了退货单,并由酒业公司公司副总经理签名。主要内容为:“南桥名酒总汇今至南汇名酒总汇分店装回其余下的全部库存酒。(清帐)五年手工酿10箱三年手工酿7箱”。该单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在酒业公司所执的退货单中由酒业公司员工添加了“(酒款一分没付)”内容。律师

酒业公司诉称,酒业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P支付拖欠货款114,456元,P否认双方之间存有买卖关系,确认酒业公司将各类品牌、规格酒寄存在P处。鉴于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也没有书面的销售价格认定,故酒业公司撤回了上次诉讼。

P辩称在浦东新区惠南镇经营酒类销售多年,酒业公司经中间人介绍在P的店铺内租赁了4个柜台自己经销酒类,但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协议,口头约定柜台租金用酒业公司送来的陈列酒抵销。酒业公司提供的送货回单及抬头为“送南汇”清单上所列的酒是P代为签收,其中“送货回单”所列酒是库存酒,用于销售的;“送南汇”酒是陈列酒,用于样品展示;这些酒只是寄放在自己这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律师

经双方结帐,酒业公司将剩余库存酒全部装回,并明确已清帐。酒业公司装来的陈列酒现仍在P处,但已冲抵柜台租金。因当事人缺乏契约和市场风险意识,未规范商业行为和完备货物交接手续,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及主要事实难以认定,酒业公司囿于案情,在前次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未果,缺乏其余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形下,转按P自述的法律关系再次诉讼,存有合理之处。

本案诉讼标的物可分为两部分,即库存酒和陈列酒。对库存酒帐目是否结清,双方存有重大争议,具体围绕退货单的具体涵义及指向。酒业公司就此认为仅是针对退货单中所列库存酒的清帐;而P则解释为系对在P处全部库存酒的清帐。

涉案退货单一式2份,综合分析判断退货单所载内容,从字面上应理解为双方就P处的全部库存酒帐目已全部结清,酒业公司负责人在注明“清帐”字样的退货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承认双方间对全部库存酒已结算完毕。律师

关于陈列酒,P对酒业公司抬头为“送南汇名酒总汇橱窗陈列品”详细清单认可,表示现仍在P处,但其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以该部分酒抵销酒业公司租赁P的柜台租金,对此P无证据证明,酒业公司则予以否认,故P该主张不予采信,P继续占有酒业公司的陈列酒显属无理,应予返还。(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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