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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求儿子归还到期的保单和银行存款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系父子关系。U将投保人为U本人的中国平安人寿保单一份、户名为U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八张交由L保管。中国平安人寿保单期满之后,L持U身份证及本人身份证将中国平安人寿保单退保结清后,将5255元期满金转账至张建军上海银行账户。L持U身份证及本人身份证将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八张结息后支取现金共计94369.53元。律师

U诉称,双方系父子关系,U离开上海去南京小儿子家生活时,将其名下存单、基金、金银首饰等财物交由L保管,未料L未经其本人同意私自将银行存单内存款取出,U发觉后,经数次向其索要,L皆不予返还,现U起诉要求L向U归还10万元及十件金银首饰;L补偿因存款被提前支取而造成的U损失4万元。

L辩称,认可U名下存款系其所领取的事实,但皆为U授权后领取,且款项领取后已交还U。至于金银首饰L否认保管事实。同时,U要求L补偿4万元损失的主张,L亦不予认可。其与U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U要求L参与父母财产的共同管理,故L持有U的存单,U需要用钱或者需要转存时,U将身份证交给L,由L代为办理取款或转存,取出的钱款均已当面交给U。而且所有钱款中,有L母亲的遗产,L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律师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现U将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存单交由L保管,L亦承认是代为保管,故认定双方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L作为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妥善保管,本案中,L持U身份证将保单、存单变现领取后未及时将现金返还U,理应承担返还的责任。至于返还金额,应以L实际领取为准,保单期满金5255元系转入张建军账户,故L不负返还之责,另存单八张的本息款94253.63元。

U所主张的金银首饰十件,因缺乏证据证明其曾交予L保管,L亦否认保管行为的发生,故此项返还金银首饰的请求依法驳回,U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L返还。U还起诉L要求其承担存单提前支取所造成的利息损失4万元,L支取保单、存单的行为皆是在持U身份证的情况下合法为之,双方又是父子关系,U不能证明L的支取行为不是其授权之下所为的行为,故对其此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律师

L称其取出U的钱款系基于U的委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钱款返还U,而U提供了其不断索要的证据,故原审判令L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L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U的钱款基于其他法律关系,L在占有钱款期间负有保管义务,U向其主张返还时,L应当将钱款及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返还U。律师

关于U所主张的保险期满金,原审查明该笔钱款转入张建军账户,故原审驳回U该项诉请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L应于十日内返还U94,369.53元,并支付以94,369.53元为本金,至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16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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