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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受潮更换包装,保管的托盘应当归还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案外人制药公司的共计15个批次的货物陆续存放在货物运输公司仓库里委托货物运输公司保管。因货物运输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货物受潮69箱,后案外人更换纸箱及标签,共花费690元。上述货物陆续运出时,共拆下356个托盘,原告收回了266个托盘,剩余90个托盘因货物运输公司当时称丢失无法收回。原告已支付本案货物保管合同约定的仓储费、包干费、卸车费、拆托费等相关费用。律师

托盘为案外人定制,且有熏蒸标志,单价为每个100元。因货物受潮更换纸箱、标签及原告无法返还案外人90个托盘,案外人向原告发出告知函,告知函载明因货物受潮案外人损失690元,因90个托盘无法返还,每个单价100元,计损失9,000元,两项损失共计9,690元。原告向货物运输公司发送费用确认单传真,要求货物运输公司确认损失9,690元,货物运输公司没有回复。案外人x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言明案外人共计9,690元的损失从支付原告有关费用时予以扣除。

原告要求判令:1、货物运输公司赔偿货物包装损失690元;2、货物运输公司返还90个托盘,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托盘损失9,000元。律师

货物运输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委托货物运输公司保管了涉案的货物,但没有纸箱受潮一事;货物运出时拆下的托盘还有90个没有交给原告,是因为原告没有支付托盘的保管与出库费用。另托盘的单个价格不满100元,应该在20元左右。

原告已支付约定的寄存涉案货物相关的费用,而货物运输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寄存的69箱货物受潮,损失690元,未返还托盘90个,造成原告损失9,000元,对此货物运输公司理应承担返还或赔偿的责任。货物运输公司认为货物未受潮,不符合事实,故对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货物运输公司想收取托盘存放的保管与出库费用,货物运输公司可另行主张。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货物运输公司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运输代理公司货物包装损失690元;货物运输公司二十日内返还运输代理公司托盘90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托盘损失9,000元。(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4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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