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保管家中杂物在学校,丢失无人负责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L与Y交往已久。L居住地块拟动迁,需将家中物品寻觅地方存放。Y知情后,经其老年足球队的队友帮助,征得闵行区华漕镇社区学校的同意,准予L将物品放置于空置教室中。律师

L将家中物品用卡车,分两次运送至华漕社区学校,放置于空置教室中。Y参与了L家中物品的搬运。当日,L未与Y或华漕社区学校的人员就放置的物品进行清点、交接。

因教室另作他用,华漕社区学校要求将放置于教室中物品搬离,Y将学校的要求通知L。L用两车次将物品搬回家中。

L向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报案,称去寄放处查看,其寄存物品不见了。将物品搬回家时发现,几只箱子内的物品缺失了,其中有价值5,000元的纺织面料、5本影集、2张保单、5块手表、2枚戒指、衣物、床上用品、及其他物品。

L经交涉未果,遂向提起诉讼,要求判令Y、华漕社区学校返还“被偷物件清单”所列的价值30,000元委托保管的物品;Y返还虚构名义收取的9,000元。

L在本案主张与Y、华漕社区学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Y、华漕社区学校均否认与L缔结过保管合同。律师

L与Y有保管合同关系,并已为此交给Y9,000元,其中8,000元是租赁费,但Y并未将该8,000元支付给华漕社区学校。Y在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L委托其将物品存放在华漕社区学校教室内,并向L收取过房租8,000元。

Y未经华漕社区学校同意擅自接受L委托,将物品放置于华漕社区学校的教室内,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Y在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的询问中已明确承认L委托其将物品存放在华漕社区学校教室内,并向L收取过租赁费8,000元;但现实际查明,Y系在华漕社区学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借华漕社区学校的名义收取租赁费,其并未将该8,000元交付给华漕社区学校,故L要求Y归还该8,000元,具有充分的依据。律师

因华漕社区学校要求将放置于其学校教室内的物品搬离,L已用两车次将物品搬回家中。L未能提供与Y、华漕社区学校签订的保管合同,也无法证明通过双方对保管物进行清点、交接方式,向Y、华漕社区学校交付了保管物,L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与Y、华漕社区学校订立保管合同并生效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L基于保管合同,追究Y、华漕社区学校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95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7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