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电子商务公司分两次将“古灶”酒3,207瓶、“汉唐文明”酒301瓶、“魏晋风度”酒990瓶、“波斯神韵”酒1,412瓶,合计5,910瓶寄放于物流公司租借的位于某区某路某号的仓库内。上述仓库顶部钢结构下压天气恶劣,导致仓库屋顶和部分墙体陆续坍塌。当日该仓库被相关部门封闭。相关部门对仓库内的物资进行了抢救和清理。电子商务公司存放于物流公司的酒经清理仅存816瓶“古灶”酒,均系裸装。其余“古灶”酒2,391瓶、“丝路花雨”系列中“汉唐文明”酒301瓶、“魏晋风度”酒990瓶、“波斯神韵”酒1,412瓶,合计5,094瓶,物流公司认为已全部毁损于雪灾中,总价值为1,035,906元。律师
双方之间存在无偿保管的合同关系。关于物损金额的认定问题。虽然物流公司认为除816瓶“古灶”酒之外的其余物品已全部毁损,经双方清点,确认有816瓶“古灶”酒(裸装)尚未毁损,上述酒类存放于同一仓库,发生相同的灾害后,尚有816瓶“古灶”酒尚未毁损,在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它酒类已全部毁损,应参照“古灶”酒的毁损比例予以认定,并结合食品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已在仓库坍塌后及时通知电子商务公司的事实,其它酒类的毁损部分金额为725,134元,对尚余部分(金额为310,772元)物流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物流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中保管物虽然绝大部分遭到了毁损,但其毁损的原因却并非是因为保管人即物流公司的保管不善而造成,本案保管物毁损是因天气原因导致仓库坍塌所造成,对于该事件的发生,双方双方均无过错。但物流公司应将尚余的816瓶裸装“古灶”酒返还电子商务公司。对于其他酒类的尚余部分(金额为310,772元),基于物流公司明确表示已毁损而不能返还,故对该部分的损失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