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将40个20GP型号的集装箱运至国际物流公司位于宝山区三树南路的场地进行堆存。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取走30个集装箱。此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未再领取剩余10个集装箱。双方已对部分保管费进行了结算:国际物流公司向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354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载明系堆存费。律师
保管费按照每个集装箱每天2元(不含税)计算,发票金额中另包含了6%的税金及装卸费。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向国际物流公司支付6,354元。国际物流公司向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708元,2,816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份发票所结算的堆存费(保管费),该期间保管费按照每个集装箱每天4元(不含税)计算,发票金额中另包含了6%的税金等。后国际物流公司多次要求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提走集装箱并支付堆存费,因双方对堆存费等金额存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不再支付任何保管费,亦不再领取剩余10个集装箱。
国际物流公司明确按不含税单价主张价款。如需开票,税金由国际物流公司自行负担。根据留存集装箱的数量及天数,按照每个集装箱每天4元计算堆存费(保管费),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应当向国际物流公司支付堆存费(保管费)35,304元。律师
国际物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集装箱保管费用290,500元、翻倒费用30,000元,合计金额320,500元;判令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按每个集装箱40元/天向 国际物流公司支付保管费用;判令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国际物流公司以320,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在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国际物流公司有权留置系争的10个集装箱并以该10个集装箱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批集装箱的价款优先受偿。
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将集装箱交由国际物流公司进行保管,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堆存费(保管费)。就堆存费(保管费)的单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但国际物流公司已经向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了部分发票,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亦已经付款。律师
应以双方最后一次结算的单价予以确定。国际物流公司向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最后一次开具的发票,虽未能明确具体的堆存费(保管费)单价,但根据国际物流公司所提供的集装箱进出记录、数量、天数等,国际物流公司主张系按每个集装箱每天4元计算单价,基本能够与发票记载对应。
按此标准计算,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国际物流公司保管费应为35,304元,此后就剩余的10个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应当按此标准支付至将集装箱实际取走之日止。至于国际物流公司认为,根据行业习惯,相关的堆存费(保管费)的单价每个季度翻一翻,按此每个集装箱最高每天以40元计算保管费,但国际物流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行业惯例,难以支持。律师
对于国际物流公司所主张要求行使留置权,因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故国际物流公司在应收取的保管费及逾期利息范围内对系争的集装箱享有留置权,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货物运输代理公司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2018)沪0114民初44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