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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存放修理厂,过完年不肯交还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S租用一辆平板车将自有的加藤820挖掘机一台拉至G所在的修理厂,并将挖掘机停放在该修理厂内。S以G拒绝归还上述挖掘机并造成S损失为由诉诸发院。双方对S将系争挖掘机停放在G所在修理厂的行为属交给G保管还是质押给G产生争议,并对G有无拒绝S取回挖掘机的事实亦产生争议。律师

S主张自己因回家过年,系争挖掘机无处停放,而G主动提出可以把挖掘机停放在G修理厂,故S才将挖掘机运到G所在修理厂内,然后S就回家过年了。而春节之后,S的驾驶员安志强和张元会到G处取挖掘机时遭到G的拒绝,之后S为取回挖掘机之事多次与G沟通、协商,还委托双方的朋友从中说和,但G仍拒不归还。

G则认为因S拖欠G挖掘机租金,怕G春节到S家催讨租金面子过不去,故将系争挖掘机质押给G,并承诺过了春节就把欠款付清。S没有到G处拿过挖掘机,春节后也未打过电话给G或与G见面,故不存在G拒绝S取回挖掘机的事实。S曾经通过朋友与G商量先付一半租金,给G5张工资卡,每张5,000元,但实际并未履行。律师

虽双方之间存在S拖欠G租金的经济纠纷,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S将挖掘机质押给G的事实,G仍应对自己主张的动产质押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本案中,G既未提供相关的质押合同,也未能证明双方对动产质押担保作过相关约定且S已将系争挖掘机的相关凭证、钥匙等移交给G,则G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毕。

双方曾协商用5张工资卡充抵租金的事实,与双方的陈述吻合;G对通话详单中除自己之外的两个手机号码表示不清楚是谁的,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双方及证人确实在2010年春节之后有过电话联系。可以证明双方在春节后确实就S拖欠G租金之事进行过沟通、协商,而如果存在G主张的动产质押事实的话,G完全有权在S尚未支付所欠租金的前提下阻止S取回质押物,但G在审理中却矢口否认自己有拒绝S取回挖掘机的事实,则与G所称质押有效产生的后果相悖。律师

G主张的质押事实难以采信,而S将系争挖掘机停放在G处的性质应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对于S支付G租金、S取回挖掘机事宜一度处于沟通、协商阶段,G理应及时将系争挖掘机交还给S,但G却予以拒绝,故此期间S无法使用系争挖掘机的损失应由G予以偿还。

S将系争挖掘机交给G保管,S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采取查封措施期间无法使用系争挖掘机的损失,应由G负担偿还。G主张系争挖掘机系S质押给G,S不予确认,G对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G应于十日内偿付S挖掘机租赁损失费2万元。(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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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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