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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诉讼,越过债务人的讨债途径

我们代理了一起较为少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律师

沈律师通俗地解释这重关系,就是:张三对李四有债权(举例李四欠张三1万元),李四对王五有2万元债权,即李四欠张三,王五欠李四,那么如果李四不及时要求王五履行债务,导致张三的债权不能受偿的,张三可以跳过李四,直接要求王五还款。

朴美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的贸易公司,由于没有向商务部办理进出口资质备案,一直借用W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口。由于朴美公司欠来来玩具公司货款120万元,来来公司多次索讨无果,终于有一天,来来公司发觉朴美公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朴小姐已经回了韩国。由于平时和W贸易公司的来往比较多,从W公司处知道朴美公司还有一笔外商的货款没有从W外贸公司领取,数额约139万元。

由于代位权诉讼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合同法》颁布后,少有这样的案件成功代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律师

按照司法解释一和合同法的规定,考虑到朴美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没有向W外贸公司领取出口货款139万,而朴美公司目前没有资产履行对来来玩具厂的债务,由于朴美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也没有人及时行使债权向W外贸公司索讨。因此来来玩具厂可以越过朴美公司,直接向W外贸公司主张债权。不过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因此来来公司诉讼至法院,主张自己的债权。

对于代位权诉讼而言在实践中适用较少,主要是由于:

1、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哪些债权怠于履行,即债权人不知道次债务人的名称、债权数额等等;

2、即便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对外有帐可收,但是没有收取,如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传统,债权人的权益就要受到损害,比如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伪造债务已经履行的有关证据。所以债权人要成功“代位”,就是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对外讨债,某种程度上要获得次债务人的配合,至少是中立的心态来对待。比如本案的W外贸公司,是一家大中型国有外贸公司,他根本无所谓货款交付给谁,但必须凭法院判决书方可,他不会也不可能去恶意串通朴美公司,损害来来玩具厂的权益,他的态度是非常中立的。律师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一样可以对债权人,比如次债务人是欠了债务人货款,但同时抗辩货物质量有问题,反诉要求扣减货款,这种请求本来是正对债务人的,因为债权人越过债务人实现权利,因此这种抗辩和请求对债权人也有效。

熟悉了代位权,在次债务人配合或者中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把“坏账”、“呆帐”变成可以收取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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