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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归还,债权人起诉代位析产

原告陈某诉被告辛某、何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何某系被告辛某之母,辛某与案外人罗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该夫妻二人系朋友关系。该二人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32,759,300元。后经(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罗某、辛某应归还陈某32,759,300元及利息。但该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经原告申请执行,黄浦法院将杨浦区国权东路99弄87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查封,该房登记产权人为两被告。现辛某下落不明,亦不履行到期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诉请要求:对两被告共同共有的系争房屋代为析产,确认辛某在该房屋内占50%产权份额。

被告辛某、何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律师

两被告系母女关系。杨浦区国权东路99弄87号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为两被告,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该房建筑面积为245.58平方米。两被告于2006年4月28日核准登记为该房产权人。

原告陈某诉被告辛某、案外人罗某、上海某铜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判决辛某、罗某归还原告借款32,759,3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辛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2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系争房屋。

以上事实,由(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书、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抵押信息、户籍资料、系争房屋查封、扣押清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予以确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辛某以被执行人的身份在相关的执行案件中未履行相关的偿还义务,且系争房屋系两被告共有的财产,所以原告有权提起析产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原告因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被告辛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而代位请求分割系争房屋,属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并无不可。因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根据等分原则分割两被告所占产权份额,予以支持。被告辛某、何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与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律师

综上,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浦区国权东路99弄某号房屋产权为被告何某、辛某按份共有,被告辛某占50%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何某、辛某负担。(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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