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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分割父子共有产权房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张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某年6月4日经法院(某)浦民一(民)初字第某号作出判决,后其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告张某可供执行的位于某处的房屋系其与被告张父共同共有,导致法院执行庭无法对系争房屋予以处分而中止执行。现其作为债权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由两被告各占50%份额。律师

被告张某、张父辩称,原告趁被告张某被羁押期间,隐瞒事实提起诉讼,被告张某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原告据以申请执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现其再审申请虽被驳回,但被告张某对此仍不认可。涉案房屋原属被告张父所有,现虽将部分过户给被告张某,但被告张某并未支付对价,且该房屋系被告张某的唯一住房,待其服刑完毕后仍需居住。因此,本案并无析产的必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系父子关系。位于某处的房屋系居住用房,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权利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浦某。某年1月11日,原告就其与被告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偿付以5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某年1月1日起至该判决指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之后,因被告张某未清偿债务,原告曾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告共有的系争房屋进行了查封。无法执行后原告提起代为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由两被告各占50%份额。

上述事实,由(某)浦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某)沪一中民一(民)申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房地产登记簿、(某)浦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律师

被告张某所欠原告债务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涉案房屋属于两被告共有,作为被执行人,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未履行还款义务,即被告张某怠于分割涉案房屋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权利登记为共同共有,两被告亦未就房屋权利约定各自所占份额,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权利份额均等享有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浦某)由被告张某、张父各占1/2份额。(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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