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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代位查封冻结

A公司与B公司的货款纠纷被鼓楼区法院调解确认B公司欠有A公司10余万元。律师

同年,A公司发现B公司享有C公司的到期债权20余万元。于是A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代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但是,庭审过程中,C公司表示,B公司曾向甲借款30万元,现甲已经就B公司所欠的款项要求法院冻结C公司的20余万元,因此C公司无法代为清偿A公司的货款。

但是A公司认为其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在先,甲在后,因此C公司应当先行代B公司清偿A公司的货款,法院不能以B公司享有C公司的20余万元遭到冻结为由妨碍A公司实现债权。

律师评析:

A公司忽略了代位权的本质属性,而甲有效的利用了这一点采取了申请法院冻结的措施。

所谓“代位权”,虽然其法律意义在于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但是其本质属性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债权实现,从而保护债权人,而非突破债务人,让次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律师

因此,甲采取了申请冻结的措施,保障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做好准备,但是A公司却忽略了代位权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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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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