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卢L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电信费用3,529.80元、违约金410.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于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159元聊天版套餐2012版/自动升档流量包业务。设备编号18019111261。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未支付电信费用1,007元。截至起诉时,原告按日3‰主张违约金283.7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L五应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欠费1,007元;被告卢L五应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283.7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