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颜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电信费用3,529.80元、违约金410.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我的e家e9-199元市区2M套餐2011版业务。安装地址龙柏六村某室。设备编号24206795,月基本费199元。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未支付电信费用3,529.80元。截至起诉时,原告按日3‰主张违约金410.1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X应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欠费3,529.80元;被告颜X应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410.1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