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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游船摔成骨折,无法证明旅行社过错不予赔偿

张Z与旅游公司、假期旅行社、海景乐园、度假岛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张Z在单位安排下参加被告旅游公司组织的海南三亚旅游,地接社是被告假期旅行社,张Z在三亚蜈支洲岛搭乘摆渡的游船时,因被告海景乐园及度假岛中心未提供安全的客运设施,致张Z登船时摔倒致右腿胫骨骨折。律师

因未能就赔偿协商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2,363.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护理费5,67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旅游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但不同意共同赔偿,张Z起诉应当分清侵权责任人,且张Z自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项目中,律师费过高,其它无异议。

假期旅行社辩称:张Z受伤的地点在景区内,应由景区赔偿,假期旅行社仅是代为购买门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它意见同旅游公司的意见。被告海景乐园、度假岛中心未到庭答辩。律师

张Z在单位安排下参加被告旅游公司组织的海南三亚旅游,地接社是被告假期旅行社,张Z在三亚蜈支洲岛搭乘摆渡的游船时受伤,致张Z登船时摔倒致右腿胫骨骨折。度假岛中心向张Z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张Z在蜈支洲岛登船时不慎跌倒受到意外伤害,因张Z将返回上海,经双方协商张Z回上海进行手术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保范围内用药品)由度假岛中心承担,另表示张Z提出的其它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由被度假岛中心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具体相关赔偿事宜进一步商讨。

度假岛中心又向假期旅行社出具说明,表示张Z受伤系张Z自身跳向甲板所致,非度假岛中心的责任,愿意承担住院期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并提供相应发票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理赔。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解决。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Z右下肢跌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1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律师

张Z受伤后为治疗花费医疗费52,243.63元(已扣除被告旅游公司理赔部分及非医保范围费用)。被告度假岛中心系被告海景乐园的分公司。以上事实,由张Z提供的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Z以侵权责任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张Z仅证明了其受伤的事实,而未能证明被告对张Z的受伤负有过错,故张Z要求四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请除被告度假岛中心承诺承担的医疗费外均无法支持。

而相关医疗费用,被告度假岛中心事发次日已经作出承诺,应当依约履行,虽其后又出具情况说明,添加了保险公司核对确认的附加条件,但该条件系单方面作出,未获张Z认可,故被告度假岛中心及其总公司被告海景乐园应赔偿张Z相应医疗费用。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海景乐园国际有限公司、海南海景乐园国际有限公司三亚蜈支洲岛度假中心应于十日内赔偿张Z医疗费52,243.63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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