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许某和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提供菲律宾克拉克五天四晚发现之旅包机直飞的旅游活动。游客许某支付了旅游费用2788元。律师
按约定游客出行后凌晨五点半抵达菲律宾,入住行程中安排的温泉度假城。许某在该酒店吃完早餐,在返回居住的客房途中,途径度假城内的赌场门口,在门口留影中,被案外人驾驶的度假城电瓶车从左侧撞伤,致肋骨、肩胛骨、肱骨、趾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在当地医院治疗过程中,治疗费由赌场负责全额支付。
之后许某的旅游行程全部取消,回国后,继续住院治疗。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路交通事故所致12根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丧失,已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遵医嘱择期行取内固定术。伤后可予以休息十个月,营养五个月,护理五个月。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旅行社支付了现金1.2万元给许某,双方就其他赔偿无法协商一致。许某起诉要求赔偿,认为旅游社领队怠于报警也没有尽到联系治疗的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56697元、残疾赔偿金257203.20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标准)、营养费6000元(40元一天)、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住院17天,每日20元标准)、交通费500元、旅游费2788元、鉴定费1800元、导游费280元,同意扣除获赔的保险赔偿款60149.13元;保留后续治疗费。
旅行社称人身损害事故是赌场客人导致的,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游客许某的损失。旅行社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事发后领队协助翻译,帮助许某和肇事方调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费已支付相应的旅游成本,不同意退团费。律师
双方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旅游期间应确保旅游者安全。许某在旅行社提供的度假城酒店居住,因案外人驾驶电瓶车撞击受到人身伤害,某旅行社应确保游客在该行程中的安全,故应对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旅行社尽到的安全提示,和事后做到协助救治,不能免除其在旅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护理费及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及营养期限均为五个月,并结合许某的伤情酌定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30元一天)。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费用均为合理数额。律师
许某抵达旅游地当日即受伤严重,之后确无法游玩,应当予以退费,退还旅游团费2788元。许某已获保险理赔60149.13元及旅行社已支付的现金12000元,共计72149.13元,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