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女儿吴某与某旅行社公司签订团队处境旅游合同,吴某的母亲张某向旅游公司出具担保,保证女儿会按时回国。后吴某到日本后擅自脱离旅游团,旅游团找不到吴某之后向警方报警,旅游团要求张某履行担保责任。
案例引用:律师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妩媚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同日,母亲张某向履行公司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女儿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旅行公司向另一国际旅行社出具《担保函》,保证客人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客人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为客人承担一切担保责任。
不料,旅行团将要从酒店出发时发现吴某不在,找遍了酒店周边也没有发现。该团领队向日本泉佐野警察署报告,并同时向中国公安机关提交报案书,认为苏茗是骗取签证,恶意滞留境外。律师
因客人非法滞留日本,另一国际旅行社发传真通知某旅行社支付吴某非法滞留罚金余下的7万元(罚金共计10万元,已支付3万元)。某旅行社委托律师寄出邮件给张某,要求张某履行承诺,支付10万元。张某未回应,该履行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吴某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被告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一旦吴某出现滞留不归或与其逗留的情况,在接到原告通知四日向原告支付担保金10万元,现被告未能保证吴某按期回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担保金符合约定,判决支持。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游客担保人与旅游公司之间的纠纷,担保人作为游客的母亲,担保女儿旅游期间按时返回中国,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
本案的事实经过非常清楚,国内的旅游公司向国外的旅游公司进行保证,保证跟团的游客不会在日本滞留,但因为游客吴某违反签订的团队旅游合同,在日本滞留,因此遭到索赔共计10万元。
与吴某签订的旅游公司赔偿10万元之后可以找吴某进行追偿,因为该笔损失是由吴某的违约行为造成,鉴于其母亲对吴某提供了人保,故旅游公司可以被告提供的担保函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