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孔J诉称,2014年3月30日,坐被告的旅游大巴从上海至太仓扫墓,车行至浏河大转盘时因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严重颠簸,导致孔J从座位上滑到汽车走道处,孔J腰腿部受伤。律师
孔J至太仓人民医院、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外伤、T11椎体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胫骨远端及距骨挫伤、左侧距腓前韧带及跟腓韧带损伤等。
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孔J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以下所涉货币均为)47,08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580元、残疾赔偿金105,24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7元、日用品费14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
上海商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无异议。车子在一个转盘处转弯,路上有一个坑,车子轻微颠簸了一下,导致孔J从座位上摔下来了。孔J买票的位子是32座,是靠窗的,很安全,她旁边还有一个人,在去的路上孔J自行换到最后一排的中间位子,并且在做手工。如果孔J不调换位子,也不会发生今天的事情,孔J是自作主张,孔J自己也有责任。孔J应当承担80%的责任。护理费,应统一按照每天40-50元计算。认可交通费117元。律师
2014年7月2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孔J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孔云兰因交通事故致胸1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左侧腓骨下段骨折,胫骨下段及距骨骨挫伤、左侧距腓前韧带、跟韧带损伤,踝关节积液等,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分别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孔J支付鉴定费2300元。
被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保证乘客防止摔倒而有效避让。因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孔J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身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孔J自行调换座位,且在行驶过程中做手工,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律师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对孔J摔倒致伤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医疗费,凭据结算为47,08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参照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限,按照每日40元予以计算60天,确定为2400元;护理费,参照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限,按照每日50元予以计算90天,确定为45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鉴定报告,确定为105,242.40元;交通费,根据孔J提供的票据及实际情况,确定为11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确定为57元;日用品费,确定为14元;衣物损失费,确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6000元;鉴定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2300元计算;律师费,根据本案诉讼标的以及孔J伤情,确定为3500元。(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5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