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所的一名青年律师邀约了几个驴友一起出游西藏,费用采取AA制,户外自助游方式出行一个月。对于AA制下的驴友自助旅游,领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和领队在网络上发起户外游活动,收取大于实际旅游开支的费用,这两者之间有何不同呢?律师
户外旅游和旅行社组织的观光旅游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后者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为宗旨,一般不会代领或者鼓励旅游者参加一些有人身伤害可能的旅游项目,而户外自助旅游以求“险”、求“奇”的猎奇或者探险项目为主,风险义务较大,特别是其中的领队、组织者是否要对全体驴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这点看,无法断定户外旅游的组织者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问题的关机在于户外旅游的组织者是否是三十七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律师
一般来说户外旅游特别是不收取费用和赚取利益的户外旅游的组织者,其本身也是参与者,户外旅游集结时只有出发时间,目的地,费用估算等信息,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只要达成上述一致就可参与,旅游途中也可以随时离开,互相之间关系松散,故而其承担的组织责任和有营利性的组织者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有些组织者为了避免自己的风险,在发布旅行信息的时候还发布了“免责说明”,告知人身风险自担。但这种免责说明事后往往不被认可其法律效力。
沈洁律师认为户外旅游的驴友召集者应当注意召集旅游时,做到避免选择有风险的路线,户外游在寻求刺激和野外存在感的时候,更要预见户外游的高风险性,比如西藏的独特地理环境、人文环境,高原雪山和人迹罕至这些因素比到上海郊区松江天马山一日游的风险显然要高的多。故而活动的召集者对于高风险的户外旅游要进行预见。当然参加户外游的驴友也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预见性,比如是否有高原反应,是否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要自行判断。律师
另外发生危险时,及时求助和采取救助措施是驴友领队和同行人员事后免责的重要因素。驴友领队对于谁来掌握GPS导航工具,谁来负责紧急联络,谁来保管药物和救助物品(绳索等)要有安排,在旅行途中对于突发事件(发大水、下大雪)等要及时调整路线和出行时间。特别是事发后的救助更为重要。做到这些驴友的组织者和同行者才不会对同伴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