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家六人报团参加马来西亚等多国游,旅行社正好剩下六个名额,给予刘某非常优惠的价格,正当一家期待去旅游时候,发生了印度洋海啸,南亚各种受损非常严重,旅行社通知刘某解除旅游合同,前来领取旅游费用。律师
刘某非常不乐意,他和妻子等亲友已经向各自的单位请了假,其他妻子单位已经准假,但扣除了全勤奖金。为此刘某提出两个要求:第一,旅行社赔偿妻子的全勤奖金,并且对其他人的假期做出补偿。第二个方案,不赔偿损失,先把旅游费用退还给刘某,保留以后交费出行的权利,价格不变。
当时接待刘某的业务员含糊其词的和刘某交涉,但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发消息告诉刘某:以后的事情以后可以商量,以后再谈也可以。之后刘某领取了旅游费用,但是没有退还或者撕毁旅游合同。
后业务员离职,刘某的妻子怀孕生育,又遭遇刘某岳母被车撞伤,刘某岳父生病等事件,这一拖就是十多年。
最近刘某搬家突然找到了这份2004年的旅游合同和旧手机,他觉得是时候向旅游公司主张同价旅游的时候了,为此他咨询:事隔10多年,能否要求旅行社安排出行?双方合同还在,这份合同应该还是有效的吧?
背景介绍,2004年南亚海啸,死伤无数,当地旅游景点成为一片废墟,出行南亚的旅游合同无法旅行。律师
沈律师认为南亚海啸发生在多年之前,当时解除的旅行合同应该不在少数,海啸属于天灾,是一种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以归责给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发生不可坑里,旅游合同不能旅行的,双方可以无责解除合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在旅游关系中有两种,作出不同处理:
第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旅游出行之前,比如刘某一家去南亚之行还没出发,海啸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一般会主张解除旅游合同,退还旅游费用。是不是改变行程,去其他地方旅游,或者改变出发日期,要双飞另行协商的,如果无法协商,解除旅游合同。也就是旅游经营者和旅行者再次协商后,可以变更旅游行程、旅游线路、出发时间、甚至是旅游价格。
现在过了10多年了,刘某提出要再去旅游,不合情理,而且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口中的“再说、以后商量”也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而行动上的退费倒说明双方已经解除了旅游合同。律师
另一种,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途中,无法继续旅程的,为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删减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变更旅游合同,不承担责任,但需要退还删减项目的费用给旅游者,不变更旅游合同继续履行的,旅游者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反而要承担责任。
故而沈律师总结:刘某一家的赴东南亚旅游合同早在10多年前已经因不可抗力解除了,现在如果还想去旅游的,应当缔结新的合同,因旅行社没有对新的价格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新价格应随行就市,而不是当年的低价。另外,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旅行社没有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李某一家的请假损失或者不便利,李某在订立旅游合同之前应当预见到自然灾害对旅游的影响(哪怕普通人根本没有这种意识),所以不能向旅行社索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