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乘坐旅游公司车辆受伤,诉请赔偿损失

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吴某参加被告组织的“荷法意瑞12日游”,支付了旅游费10,500元,及自费项目、小费400欧元。吴某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前往巴黎宾馆,途中由于颠簸致使自行换座至最后一排且未系安全带的吴某从座位上摔下而受伤,随后导游立即将吴某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吴某受伤后,仍坚持完成全部行程。吴某回某后,因腰部疼痛多次就诊,确诊为腰1压缩性骨折(陈旧性)。经鉴定,吴某因外力作用致腰1锥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十级伤残,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护理90日。律师

吴某诉称:由于身处异国,吴某只得强忍痛苦在其他同团游客的搀扶下完成随后行程,吴某或在车内休息或在椅凳上休息,无法实际参加旅游项目。吴某回某后多次就诊,诊断为尾椎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故吴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费10,500元、欧元400元(汇率1:8.07汇率,折算3,228元),医疗费15,834.22元、交通费1,000元(只有一张16元出租车单据,其他的交通费用系吴某自行估算)、残疾赔偿金57,006.30元(43,851元×13×10%)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5,460元(每月1,820元×3个月)、鉴定费2,300元。

国际旅行社辩称:吴某擅自换到旅游大巴的最后一排,而且是躺在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故导致受伤。且在当地医院就诊时排除骨折,直至吴某回某后半年才确诊骨折,对该损害后果不认可。故不同意吴某诉请。律师

根据旅游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旅游业者应当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业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吴某作为游客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吴某在乘坐被告提供的旅游大巴的过程中,因车辆颠簸受伤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在该过程中,自行换到风险更高的车辆最后一排座位上,且未系安全带,自身亦未尽到谨慎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核实、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酌情予以确定。虽然被告对吴某在半年后才确诊骨折的损害后果持有异议,但综合吴某的不间断就诊、确诊的骨折为陈旧性等情节,认定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旅游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旅游费,吴某虽在受伤后仍完成了行程,但该次旅行带给吴某的感受肯定是打折扣的,无法完全实现原本的旅行目的,故酌情确定被告应予退还部分旅游费。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国际旅行社应于十日内退还吴某旅游费3,000元。国际旅行社应于十日内赔偿吴某吴某医疗费1,843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3,150元、营养费1,680元、伤残赔偿金39,904元、鉴定费1,61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31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