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末秋初,年逾六旬的陈先生与妻子及朋友一起去泰国等地区旅游。陈先生一行来到海边游玩,喜欢游泳的陈先生在海上游泳。朋友游了一会儿上岸休息了,陈先生继续在海中游泳。没过多久,传来了游泳海域有人溺水的消息,朋友们闻讯立即对溺水人员进行查询,发现陈先生下落不明,后来证实溺水者为陈先生。
在陈先生已被救起后,尚有呼吸,他被朋友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几天后,医院宣布陈先生因“呼吸与血液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律师
陈先生的家属认为在旅游过程中不幸在海滩边的游泳场所溺水死亡,旅行社应对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认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第二,游泳场所的水并不深,水域情况不复杂,不存在安全隐患,意外发生后,旅行社在施救和善后处理中都尽到了义务,陈先生自己会游泳却发生溺水事故,有可能是自身身体的其他疾病发作导致的。旅行社表示可以退还旅游费用,但不同意作出任何赔偿。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了安全提示,并在行程安排中对安全事项作了特别提醒。陈先生在与亲友出境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幸在海滩边的游泳场所溺水身亡。陈先生的亲友意图状告旅行社,旅行社承担各种损失将近上百万元。旅行社委托沈洁律师代为调解,协商解决此次纠纷。律师
陈先生的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人身安全提示、保障、救助义务,陈先生在旅游过程中意外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履行社认为在住址旅游活动中,虽然住址了旅游者在海上游泳,但海上游泳的风险参与人是清楚的,事故发生突然,也是旅行社无法预计的。陈先生之前会游泳,对自己的水性也比较清楚,当时水域状况并不复杂,是由于陈先生本人存在一些意外因素,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海水中游泳,运动强度比在游泳池大的多,陈先生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现场状况,量力而行,带陈先生过于自信,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过旅行社也承认自己这方没有对老年旅游者进行周全的照顾,在安全措施上缺乏管理,故而同意承担一部分责任,愿意赔偿3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