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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告知乘坐风险,游客受伤还能否索赔

莫先生携妻子共同出境旅游,两人参加了到泰国的游玩,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快艇出海游玩。在上船之前,旅行社给每位游客发放了一张安全告知书,要求游客乘坐快艇时不能在船舶上来回走动,如果不听劝告发生事故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发放告知书后,莫先生和妻子分别在签收本上签字收到。在乘坐快艇中,因莫先生和妻子的座位离的比较远,妻子想给莫先生拿一杯水,正在走动过程中,突然船体发生颠簸,妻子摔倒在地,当时就疼痛不已,站立不直。

经岛上医生治疗,认为莫妻可能腰部骨折,建议赶紧回国治疗。次日,两人参加了最后一天的活动回到上海,经医院诊疗,发现莫先生妻子胸椎骨压缩性骨折,构成了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的伤残。律师

为解决赔偿纠纷,莫先生和旅行社双方进行了协商,旅行社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且还发放了书面的告知书,莫先生夫妻也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自己意识到不能在快艇中走动。事故发生时莫先生妻子由于要传递物品,起身走动,旅行社的导游坐在快艇前方,也看不到旅客的所为,故而不承担责任。鉴于莫妻受伤后,对最后一天的游玩确实造成了不变,旅行社愿意退款五百元,另外由于莫妻发生了意外,旅行社还自愿支付五百元作为慰问,但大额的赔偿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莫先生向沈律师表示,如果能按照风险代理办盈此案,愿意按最高额度支付律师费。沈洁律师认为,莫先生携妻旅游,途中不慎遇到意外事故受伤,但这起事故是他们自身原因造成的,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现在莫先生妻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对组团出游的游客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要提供安全的履行交通工具,另外一方没要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中的风险。在坐快艇时,旅行社用书面的方式告知了注意事项,并且告知在快艇中走动有可能会遇到意外事故,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莫先生的妻子没有按照旅行社告知的乘坐快艇不能擅自站立、行走,导致受伤,她的人身损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要求旅行社成都那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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