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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坐车受伤,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

李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江苏无锡等地的旅游活动。出发的第二天下午,旅游公司安排的旅游车赶赴景点途中,车辆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车内前排的李先生腿部和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后来发现提供旅游车的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资质。律师

在这起事故中,提供车辆的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乘坐的游客并没有任何过错,游客可以要求提供旅游车的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选择提供旅游车的公司是旅行社的行为,游客对旅行社选择什么人担当债务履行辅助人并没有决定权,作为旅行社选择旅游辅助服务人的时候,应当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本案中旅行社选择了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最后导致游客受伤过旅行社应当在没有尽到谨慎选择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当然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人提供旅游车的公司进行追偿。

旅游具有很强的进阶给付性,由于人力、财力、业务方面的现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物全部提供,他们往往会委托其他人,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帮助完成旅游服务。比如委托运输公司提供运送服务,旅馆提供住宿,饭店提供餐饮。

旅游辅助服务者一般不直接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是依据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辅助服务者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是辅助性,辅助性是基于旅游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发生,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负有谨慎选择的法律义务。第二个是独立性,表现在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经营者并非雇佣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独立提供旅游服务,对自身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是指上述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外对旅游经营者人身及财产权利产生损害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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