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是一名喜爱旅游的未婚女青年,她经常上网查询一些驴友网站,对大家介绍的西藏自助游、宁夏自助游等非常感兴趣。正巧,2020年到2021年新冠病毒爆发期间,赵小姐的公司是从事旅游行业,因业务空闲,公司给全体员工放了长假期,她也得以有空出游。她参加驴友组织的入藏游,而这些驴友携带者背包等物品,约定骑车入西藏。律师
自带背包、帐篷、睡袋、厨具等其他野外生存工具,对赵小姐来说是非常新鲜的。而一群结伴出游,自助自主旅行爱好者,也和赵小姐相处融洽。在没有旅行社等专业机构的自由行中,存在组团的“驴头”,他们团的驴头是个户外运动爱好者,又是个热心肠,总是喜欢组织和自己一样喜欢户外运动的朋友一起去爬个山、探个险什么的,很快赵小姐成了众多追随者中的一员。
外出旅游中要步行甚至爬山越岭,体能的消耗相当大,大家都觉得疲惫不堪,后来经过一天修整,众人都觉得恢复不错。驴头钱先生发现附近有一座小山从来没去过,海拔也不算很高,风景看起来还是很不错的,于是告诉了大家,众人纷纷相应,决定去爬山。谁也没有想到,这么一座小山会发生事故,而第一次参加驴友活动的赵小姐也没想到这是她噩梦的开始。
因为前一天刚刚下过雨,山上有些泥泞并且较为湿滑,路况并不是非常的好。赵小姐在登山过程中脚底一滑,从半山腰摔了下去,虽然有很多树枝拦截,但她还是帅晕了。经过当地医院的抢救,性命是保住无與了,但她的一条腿却骨折了,而且是粉碎性骨折。回到上海后,虽经医院开刀治疗,但医生称有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好好的旅游变成了一场事故,赵小姐认为钱先生是活动组织者,也就驴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钱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只是好心召集大家一起去登山,大家都是成年人,路途中发生意外怎么就成了自己的真了。他认为自己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驴头作为倡议人在网上发贴,驴友感兴趣就跟帖恢复,报名参加,在约定好的时间,地点一同出游,驴头指定旅游路线、出行方式、行程等内容。相关费用采用AA制的情况承担,这类活动不具有盈利性。当然这次登山,虽然没有在网上发帖,属于临时提出来的,但也征询了各位驴友的口头同意。驴头在本次活动中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组织者,是否对活动的内予以具体的设计,指定具体的方案,对全局有一定的掌控能力。如果构成组织者,驴头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活动具有盈利性,则驴头赋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次登山,显然是没有任何盈利的,驴头钱先生也没有因此获利。律师
驴头作为活动组织者,自己事前做了重复的风险提示,赵小姐是自己决定参加活动,还在路上拍照,他当时反复强调道路上较为湿滑,但赵小姐没有听。后来再拍照过程中没有扶住旁边的藤蔓,导致滑到受伤。在该案中,大家都是成年人,赵小姐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探险经验来决定是否参加这一户外活动,驴头钱先生反复强调了这次活动的风险,并且在事发后予以施救,在召集组织这次活动中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小姐发生意外事故掉落没有任何责任。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也有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她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驴头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驴头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驴友之间是一种松散的、临时的组织,相互间的照顾义务也是相对比较松散的,旅游都是成年人,对户外探险活动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当驴友发生意外的,同行者一般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发起的是一项危险程度较高的活动,比如攀登珠穆朗玛峰,那么受害者自身先承担主要责任,但活动的发起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以说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作为发起者就应当更加注意团员的安全,否则可能一旦发生意外,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次攀登的不过是一座小山,出发前驴头给每个队友的手机微信中都发送了“刚下过雨,路可能会湿滑,请抓住藤蔓慢走,如有身体不适的,可不用登山,在山下等我们一起会和。”故而本次事故发生后,驴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