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生携妻子共同出境旅游,两人参加了到泰国的游玩,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快艇出海游玩。在上船之前,旅行社给每位游客发放了一张安全告知书,要求游客乘坐快艇时不能在船舶上来回走动,如果不听劝告发生事故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接到通知后,夫妻两人都在告知书上签了字,并将告知书还给了导游。
发放告知书后,莫先生和妻子分别在签收本上签字收到。在乘坐快艇中,因莫先生和妻子的座位离的比较远,妻子想给莫先生拿一杯水,正在走动过程中,突然船体发生颠簸,妻子摔倒在地,当时就疼痛不已,站立不直。经岛上医生治疗,认为莫妻可能腰部骨折,建议赶紧回国治疗。次日,两人参加了最后一天的活动回到上海,经医院诊疗,发现莫先生妻子胸椎骨压缩性骨折,构成了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的伤残。
为解决赔偿纠纷,莫先生和旅行社双方进行了协商,旅行社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且还发放了书面的告知书,莫先生夫妻也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自己意识到不能在快艇中走动。事故发生时莫先生妻子由于要传递物品,起身走动,旅行社的导游坐在快艇前方,也看不到旅客的所为,故而不承担责任。鉴于莫妻受伤后,对最后一天的游玩确实造成了不变,旅行社愿意退款五百元,另外由于莫妻发生了意外,旅行社还自愿支付五百元作为慰问,但大额的赔偿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律师
莫先生向沈律师表示,如果能按照风险代理办盈此案,愿意按最高额度支付律师费。沈洁律师认为,莫先生和妻子境外旅游,旅行社已经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在乘坐快艇时候不能站立,但他的妻子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告,坚持在途中站立行走,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后来虽经过治疗,他的妻子已经康复,不过留下了一定的残疾,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虽然这次事故发生在履行途中,但不代表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途中,旅行社对其组团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通常用民事的方式告诉旅行者,或者用警示的方式来告知。因以前在乘坐快艇中,有游客不慎摔伤,所以旅行社向游客发了告知书,并要求游客签名确认自己已经查看过安全告知书。旅行社属于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两名旅行者并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告,无视安全,仍自由自在地来回奔走,导致风浪来了,摔伤,最终导致残疾。这种人身损害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要求旅行社赔偿并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