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活动,旅游次日周某嫌带着行李麻烦,在攀爬山峰前将随身携带的背包留在旅游车上,背包内有一部单反相机的镜头、若干零钱、饮料和一件一万多元的皮夹克,以及周某在上一景点购买的茶叶、珍珠粉和玉佩,收据标明茶叶等价值3100元。律师
下车后其和其他游客进行了登山和参观,三个小时后才回到旅游车上,此时周某发现自己的背包虽然仍在车上,但背包内的相机镜头,皮夹克和旅游纪念品等都不见了,只留下了饮料两瓶。
就被窃物品的赔偿问题周某和旅行社发生了争议,周某认为物品是在旅行社委托的地接车辆上丢失的,旅行社对乘客的物品有保管义务,在其离开车辆之前,导游和司机称他们都在车上,故而将物品留在车上。律师
旅行社称他们无保管义务,车辆上贴有警示标识“请务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至于导游和司机大部分时间在车上,目的是让个别不愿意去爬山的游客上车休息,导游和司机没有承诺为游客看管物品,故而不同意赔偿。全部乘客离开车辆后,司机将车门关闭,但约定集结前办小时,车门已经打开,本车游客也有一部分人提前上车,由于人流频繁,管理物品确有难度。
沈洁律师认为在旅游经营者对旅游途中的风险尽到了提醒义务的,比如该旅行社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告示,进行了明确的警示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了作为旅行社的义务。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贵重物品放在旅游车上的风险,丢失物品的风险由周某承担,旅行社无需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