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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能否将旅游合同转让给他人出游

转眼间2014年的五月劳动节即将来临,在这之前周女士想利用年假和五一的三天假期到东南亚驴友,恰逢马航客机失事和上海去马来西亚的自助游游客被绑架。周女士想和旅行社商量退掉这次境外旅游,旅行社表示如果退掉旅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这样周女士在经济上不是很划算,要么周女士自己找一名游客可以代她的名额去旅游。在旅行社销售的催促下,周女士对于剩余旅游费用是否应当支付打起了问号?旅游者能自行转让旅游合同吗?律师

旅游合同是一种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关于旅游事项的合同,旅游合同包括旅游行程的安排,住宿和餐饮的标准、旅游费用等事项。旅游者签订合同后,因身体不适,安排好的假期无法获得,临时发生意外、家庭有重大事情要处理等原因不能出游的,此时旅游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旅游者因自身因素退团的,属于违约行为,多数情况下交付的定金要被没收,如果是境外游的,由于整个旅游费用较高,这部分损失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如果旅游者已经全部支付了旅游费用,对于旅游者来说这份旅行合同他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了,旅游是旅行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故而将自己的权利转让,比如让自己的亲属朋友去旅游,或者转让给其他人去旅游,都是旅游者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生效。但现实中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却不是那么容易。律师

旅游合同涉及到出行、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特别是境外游和港澳台旅游,涉及办理签证或者机票,如果将旅游合同转让给他人,有可能第三人因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等因素无法出行,即便第三人符合出境旅游的资格,也要考虑到旅行社是否来得及办理这些手续。在比如有的旅游是需要住宿的,本来旅行社已经凑齐了宾馆住宿的人数,突然因旅游者性别的变动,可能需要增加住宿的房间,由此增加的费用要旅游者承担。即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即便旅行社可以要求就增加的费用要求债权人负担,但有的旅行社考虑到变动带来的不仅仅是费用的增加,还有其他一些手续上的麻烦,故而拒绝。

《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的,其中第三款规定为:“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地方性文件,旅游者可以转让自己的旅游合同,所以上文中这位女士的旅游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旅行社销售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律师

至于交付费用以后,如果无法转让给他人,或者虽然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完不成出境手续,无法跟团出国的,合同有违约责任的,根据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没有违约责任的,双方协商时可以参照《旅行社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关于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

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规定不是法律法规,只能参照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旅行社没有损失的或者损失甚微的,旅游者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额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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