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张L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是途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帮助建设公司培训建造师。
其中,一级建造师7人、二级建造师13人。按照相关考试规定,一级建造师考四个科目(、二级建造师考三个科目。律师
文化传播公司帮建设公司培训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文化传播公司按照每科1万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用、教室设备使用费用、教材及讲义费用及考试报名等一切相关费用。
文化传播公司负责全部培训课程的教授与实践管理工作,按时按质教授相关课程,负责为建设公司学员办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直至取得相应证书。
若建设公司学员单科成绩未能通过,可以选择转入下期培训班学习,文化传播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公司亦可要求文化传播公司退款。
文化传播公司应在成绩公布后2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建设公司学员单科培训费退还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先付20万,国家网上报名前支付50%,报名完成后,正式考试前支付剩余部分;其余待拿到证件后,双方进行结算。
另,合同约定张L作为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协商不成依法提交建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
培训费用共计67万元,建设公司已经预付53万元给文化传播公司,以支票形式分别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建造师培训费20万元、5万元、28万元。张L在支票存根上均签字予以确认。
但文化传播公司收取上述款项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对建设公司人员进行任何培训,未安排建设公司人员参加考试。
张L向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所收建设公司一级建造师培训费共计48万元退还。
综上,建设公司诉请要求判令: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建设公司培训费53万元;张L对文化传播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张L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培训费的义务,文化传播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现无证据证明文化传播公司履行了培训义务,且张L作为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承诺退还培训费,故对于建设公司要求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培训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张L自愿就文化传播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予准许。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建设公司培训费53万元;张L对文化传播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