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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培训课程已开始,学员要求退费于法无据

宋S与英域成语言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宋S与语言培训学校签订英孚课程协议,支付培训费30,280元。宋S就读后发现语言培训学校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语言培训学校销售人员的承诺,与宋S预期不符,且宋S怀孕,积分兑换礼品亦未兑现。故要求解除原、语言培训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返还宋S培训费2.7万元。律师

语言培训学校辩称:对于退款条件,协议有明确约定,学员在开课后20天内可解除合同。宋S开课,中心课程开始上了四节,10月20日两节,宋S一共完成10节在线单元,5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4节实践课,在线课程中已进入第二个级别,其他的课程均处于第一个级别中。宋S的解除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语言培训学校不同意宋S诉请。

培训课程八个级别,培训时间24个月。每个级别包括8节在线课程、8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30/月在线口语课、8节实践课、3/周生活俱乐部。协议中对转中心、停课、退款有明确约定,并特别约定“满意度保证”——学员可在开课后前20天内申请退款,无需任何理由,中心将全额退款。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语言培训学校在协议中承诺满意度保证,赋予宋S开课后20天无理由解除权,现宋S已开课半年多,参加了多节培训课程,再以与预期不符为由,要求解除,于法无据。宋S主张的其他理由亦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S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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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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