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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训导结束未领回犬只,宠物店送人按合同价赔偿

蔡J与宠物用品公司签订训导协议书1份,训练费用为3,000元,先支付训练费用的一半作为训练定金,到训练期限后,结清所剩训练费用。如宠物用品公司在饲养期间因主观原因造成蔡J宠物丢失或死亡的,宠物用品公司应按购买同品种赔偿或者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赔偿(不高于训练费用两倍)。律师

训练期限结束后,蔡J必须按时将犬取回,延期按每日60元收费,到期后宠物用品公司通知蔡J一周之内不取回,视蔡J放弃该犬的所有权,该犬由宠物用品公司自行处理,蔡J不得有任何异议;无准养证,犬被公安机关没收的蔡J自负全责。

上述协议签订后,蔡J即将其所有的犬交由宠物用品公司训导,并刷卡支付训练费用2,000元。蔡J将其所有的德国牧羊犬送至宠物用品公司处训导,后因蔡J领取犬只时发现犬面部破相,且未达训练要求,宠物用品公司表示由其为犬只治疗,一个月后蔡J再来领取。

宠物用品公司致电蔡J,表示该犬已治愈,要求蔡J至宠物用品公司处领取该犬,但蔡J要求宠物用品公司先提供照片再行领犬。蔡J联系媒体后要求宠物用品公司归还犬只,上海教育电视台相关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宠物用品公司称该犬已于11月转送他人。故蔡J诉讼至法院,请求:要求宠物用品公司赔偿蔡J购犬款70,000元。诉讼中,蔡J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宠物用品公司退还蔡J培训费2,000元。律师

宠物用品公司辩称,不同意蔡J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宠物用品公司有权利处置蔡J的狗,双方约定的训狗日期为期满后,宠物用品公司多次联系蔡J,蔡J却以各种借口迟迟拖延来领取狗。由于蔡J迟迟不来领狗,且蔡J的狗亦未办理相关的养狗证件。宠物用品公司在面临可能停业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只能无奈将狗赠与他人;

第二,根据协议第九、八条的规定,蔡J不按时来领取狗的话,宠物用品公司有权利处置狗,且宠物用品公司即使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也只支付不高于训练费二倍的狗款;

第三,由于蔡J未按时来领狗,宠物用品公司为狗支付了每月400元的狗粮费,所以宠物用品公司总计为狗支付了1,600元的狗粮;并且蔡J亦应按6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按时领狗而应支付的6,400元费用,且蔡J至今未支付剩余的训练费2,000元,对此宠物用品公司将保留诉权。

蔡J与宠物用品公司签订的《训导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宠物用品公司因犬只面部问题发生争议后,双方已另行协商了解决方案,即将该犬放置宠物用品公司处治疗,一个月后再由蔡J至宠物用品公司处领取该犬。律师

宠物用品公司致电蔡J通知其领取上述犬只时,蔡J即有义务尽快至宠物用品公司处领取该犬,但蔡J并未及时至宠物用品公司处领取该犬,其本身具有过错;然宠物用品公司在蔡J未领取该犬只时,其在将犬只另行处理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但宠物用品公司擅自将犬只转送他人的行为明显不当,故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蔡J认为,该合同关于犬只丢失的赔偿款不高于训练费用2倍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应按实际价值赔偿的意见,对于该赔偿条款的约定,原、宠物用品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已使用不同于普通条款的放大字体予以明确,宠物用品公司已尽了对于该条款的特别告知义务,另需指出的是,蔡J在宠物用品公司通知领犬后仍怠于前往领取,而根据合同约定,其应明知如逾期未领取犬只,其犬只有被宠物用品公司自行处理之风险,故该犬只确实如蔡J所述价值较高,则蔡J更应及时领取该犬只,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律师

宠物用品公司对于犬只的训导义务已按约完成,故蔡J已支付的训导费用不应予以退还,但宠物用品公司在未告知蔡J的情况下擅自将犬只送人,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训练费用的两倍即8,000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宠物用品公司于十日内赔偿蔡J8,000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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