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马某之子伊马、安多至学校欲就读2013-2014学年,学校向马某出具公司发票2份,并加盖学校印章,学期为2013-2014学年,其中伊马学费190,550元、学费折扣费用66,692.50元、总计123,857.50元;安多学费190,550元、学费折扣85,747.50元、总计104,802.50元。律师
宝礼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马某垫付两名子女2013-2014学年学费总计228,660元(其中伊马学费123,857.50元、安多学费104,802.50元)。学校出具金额为228,660元的学费发票。2013年9月起,马某两名子女伊马、安多在学校就读。
2013年11月起,学校经营不善,长期拖欠教职员工薪资,致教职员工罢课、罢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伊马、安多在学校就读至2014年2月10日止(2014年2月26日起学校停课至今)。
嗣后,马某向被告上海瑞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书”,明确退费金额为114,330元,学校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此外,学校的开办方为新地平线显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后工商登记更名为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平线公司),即本案被告,应当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现马某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及被告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马某学费114,330元。律师
2014年4月1日,教育委员会出具AA4N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上海瑞金国际学校于2002年11月25日经教育部(教外综函[2002]77号)批准成立,学校主管部门为教育委员会,该校属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前至高中教育。开办方:新地平线显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肖松,办学地址:闵行区淀南路某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园区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新地平线显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更名为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00万美元,营业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马某将两名子女伊马、安多送至学校就读,并缴纳了2013-2014学年学费,双方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013年11月起,学校因拖欠教职员工的薪酬,致学校停课。马某两名子女实际在学校就读至2014年2月10日止,2014年2月26日起,学校正式停课至今。故被告瑞金国际学校应退还马某两名子女无法就读期间的学费。律师
学费的退费,根据马某提供的退学申请书及退学理由信函,学校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其中退学申请书已明确应退学费为114,330元。现马某要求学校返还马某学费114,330元之诉请,与法不悖。
诉讼中,马某要求被告新地平线公司对学校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但未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及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学校返还马某学费114,330元。(2014)闵少民初字第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