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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片机课程推荐工作,未推荐合适工作酌情退学费

徐X诉电脑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灵训IT教育培训合同》,合同记载,培训课程名称:单片机,费用:7,500元,合同有效期2013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律师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的第八项第三条还规定:乙方毕业后,甲方根据乙方能力和综合情况推荐到相关用人单位工作。徐X称当时学校承诺学完本课程后,培训中心会推荐相关单位工作,月薪最起码每月4,500元以上,正是看中电脑培训中心承诺会向徐X推荐相关的工作,所以徐X当日与培训中心签订了培训合同并交了50%的学费,另一半学费也在课程中期交清。

但课程结束后,培训中心让徐X自己上市场投简历求职,后电脑培训中心应徐X的要求虽向推荐徐X了工作单位,但是均与徐X所学的单片机软件科目不相符,这就与电脑培训中心当初的承诺不符,没有达到徐X通过培训进行就业的目的。由于电脑培训中心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徐X毕业后推荐到相关用人单位工作的义务,造成徐X培训结束后未能找到工作,损失四个月的经济收入16,000元,现要求电脑培训中心退还徐X全部学费7,500元。律师

电脑培训中心辩称,徐X确曾到电脑培训中心处接受教育培训,徐X接受的是单片机工程师班学习,该课程是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学科。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电脑培训中心确实告知该类工种目前社会上的月薪至少4,500元,后双方签订了合同。

在徐X完成培训课程后,电脑培训中心曾电话联系徐X欲为其推荐工作,但徐X未与电脑培训中心联系。电脑培训中心曾先后为徐X推荐了二家公司。现不同意徐X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对徐X做任何经济补偿,毕竟徐X在电脑培训中心处完成了全部的培训,电脑培训中心愿意继续为徐X推荐工作或到电脑培训中心处免费学习有关的课程。

关于徐X在电脑培训中心处学习的科目之争议,徐X主张其在电脑培训中心处学习的课程为单片机软件工程师科目,电脑培训中心认为徐X学习的科目是单片机工程师班,内容系软件与硬件相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记载的“学校本着为社会培养更好的专业软件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鼓励学员掌握先进软件开发技术,……”之表述及合同全文无任何关于硬件技术的记载,认定徐X主张成立。律师

对于电脑培训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为徐X推荐的工种是否与徐X所学“相关”之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根据乙方的能力和综合情况推荐到相关用人单位工作”的表述,电脑培训中心理当在徐X毕业后为徐X推荐所学的单片机软件工程师工种,虽电脑培训中心于徐X毕业后客观上确实为徐X推荐了工作,但没有证据表明电脑培训中心向徐X推荐的工种与徐X在电脑培训中心处所学的内容相关,这就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种的要求,故电脑培训中心存在履行合同失当之处。

虽然原、电脑培训中心签订的是教育培训合同,以教学为主,但合同中同时约定电脑培训中心应给与徐X推荐相关工作的义务,不能排除徐X正是因为电脑培训中心不仅能提供相关学习,还能给予推荐相关工作的目的而与电脑培训中心签约的。当然电脑培训中心的这种义务应仅限于“推荐相关用人单位”,并不保证用人单位一定录用。律师

考虑到电脑培训中心在履行为徐X推荐工种不符合双方约定、而徐X毕竟在电脑培训中心处完成了全部的培训计划,获得了相应的专业知识,这对其在以后从事相关的工种或再学习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故酌情判处电脑培训中心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补偿徐X2,50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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