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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生未按时参加考试,解除合同扣违约金

驾校与陈D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约定由驾校向陈D提供C1证驾驶培训服务,陈D支付培训费用7,200元,但至今为止陈D仅付费用500元,剩余费用一直拒绝支付。律师

合同第二条约定由驾校向陈D提供小型C1型车驾驶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第三条约定陈D应付驾校培训费用7,200元,包括培训费6,965元以及代办费235元,驾校应向陈D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约定驾校应提前5天通知陈D参加培训和考试;第六条约定因陈D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未进入培训项目,扣除500元手续费,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50%,折合3,600元。

第七条约定驾校未按规定通知陈D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30元退还陈D,因陈D原因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驾校以自然日每日收取30元,如陈D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驾校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律师

陈D在8月14日完成科目一考试后,因老家有事提前回家,未按时参加安排于8月19日的科目二考试。根据合同约定,因陈D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驾校有权以每自然日收取30元的延时费用作为驾校的损失赔偿,至今陈D不仅拒绝配合驾校办理注销手续又拒绝支付剩余培训费用6,700元和延时费用,驾校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陈D支付培训费用和延时费用共计8,890元、陈D配合驾校办理注销手续。

陈D辩称,关于陈D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签订培训合同等情况,驾校不明事实、陈述不客观;驾校提供的培训合同有重大瑕疵,不能全部采信,合同仅陈D签名与日期为陈D笔迹,其他包括陈D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均不是陈D笔迹;陈D已将亲人死讯告知驾校培训人员,驾校可以不安排陈D参加科目一考试以规避合同第六条因陈D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合同的责任而还是安排陈D参加考试,足以说明在科目一考试前就根本没有合同及相关约定内容;即使合同合法有效,驾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5天通知陈D参加培训和考试。律师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的约定,驾校应提前5天通知陈D参加培训和考试,而在陈D完成科目一考试后,驾校即通知陈D于4日之后参加科目二考试,有不当之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驾校应向陈D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陈D向驾校预付500元培训费用后,仅由驾驶培训人员开具收据,且收据上无驾校单位盖章,亦有不当之处。

陈D因自身原因,在通过科目一考试的情况下未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驾驶培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长培训周期90天,且双方已经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可能,驾校要求陈D继续支付剩余的培训费用6,700元,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酌情确定陈D以培训费用的30%支付驾校违约金,金额为2,160元,扣除陈D已预付的培训费用500元,陈D需再支付驾校1,660元。律师

陈D辩称驾驶培训合同多处并非陈D书写、合同签订地点并非驾校金健公司培训场所的意见,合同由驾校与陈D签订,虽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并非由陈D亲笔书写,合同签订地点并非驾校培训场所,但皆不能阻却合同成立并生效,陈D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仍属不当。

至于驾校要求陈D支付超过培训周期每自然日30元的延时费用,根据驾驶培训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因陈D原因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驾校以自然日每日收取30元。现虽因陈D原因超过培训周期,但陈D并未继续参加培训,驾校以此要求陈D支付延时费用的约定不应适用,驾校要求陈D支付延时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第一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D支付驾校违约金1,660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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