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公司与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由企业营销策划公司向化妆品公司所发展的加盟店提供营销培训服务,每一家店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化妆品公司前后共计发展加盟店六家,按照企业营销策划公司股东翁G的要求,化妆品公司分两次共向企业营销策划公司支付培训费30万元。律师
后由于有四家加盟店的退出,化妆品公司与企业营销策划公司又签订了协议退款确认书,企业营销策划公司承诺向化妆品公司退还10万元。退款协议签订后,企业营销策划公司始终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化妆品公司催讨该款无果。
请求判令企业营销策划公司支付化妆品公司上述退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翁G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化妆品公司与企业营销策划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化妆品公司先前已按约将相应金额的服务费用支付了企业营销策划公司,后由于加盟店的退出等客观情况的变化,化妆品公司与企业营销策划公司双方又自行协商并重新达成了退款协议,这一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关系的依法变更,法律予以保护,故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理应按照退款协议的约定及时返还化妆品公司10万元款项。律师
现企业营销策划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实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化妆品公司请求企业营销策划公司支付退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翁G虽为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的股东,且由其代表公司与化妆品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但退款协议中翁G是代表公司并作为退款执行人签字并盖章,其并未作为退款的保证人,化妆品公司要求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翁G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企业营销策划公司上海赢然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化妆品公司温州诚然化妆品有限公司退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