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家长为孩子报班学习,上了一部分课程后要求退费,教育公司规定退费按不优惠的价格计算课时,法院认为这是格式条款加重对方义务的,属于无效,应按每课时的真实价格计算未上课课时的退费价格。律师
徐某是一名学龄前儿童的家长,为孩子选择幼儿早期教育服务过程中,和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儿童之家会员服务协议。合同原价36,180元,优惠原因周年庆活动,优惠后实际价格为16,224元,包含了144课时。双方协议约定费用一经收取后原则上不进行退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申请推翻的,向教育公司申请,交还发票和收据后,扣除已上课时的课时费,交纳总金额的6%的手续费,赠品费后,可以退款。退还金额=已收取总金额-已上课时的课时费-会员费-手续费-赠品费。赠品不能退回物品抵消金额。
后来徐某认为早教质量较差,教师流动性太大,与其广告宣传的教育效果有很大出入,要求退费。经过商量,双方协商同意退款,但是就退款金额没有明确。之后徐某要求退还所有费用,即16,224元,教育公司通过案外人的银行账户退还了7631元。律师
徐某承认共计上了18课时,剩余126课时。教育公司称徐某同意保留30课时,对其余96课时进行退费。提出如果退费,是按照市场定价计算课时费的,按照课程总价36,180元计算,每节课是220元,会员费300元,总价6%的手续费973元,退费最终金额为16,224-18×220-300会员费-973手续费-30×112=7,631元,退给96课的费用。后来徐某要求退还剩余30课时的费用,双方对流程和手续无法达成一致,故而30节课的费用3,360元没有退。
双方经过协商,已经合意解除了会员服务协议,考虑小孩已上过课的事实,不能认为是退还全部的课时费用。至于小孩上了多少课程,徐某认为是18节,教育公司认为22节,但上过课程是不争的事实。
徐某没有对保留30节课程签字同意,不能认为双方对课时保留达成一致,故而这30节课程也应当予以退费。律师
双方签订的会员合同,是教育公司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退费时规定,每节课按不优惠的金额进行计算,加重了徐某的责任,该约定应为无效。由于双方均不能举证上过多少课程,酌情决定退款金额,故而判决教育公司在退还5300元,合计共退费12931。计算公式为16224元÷114节课=112.67元/节课,退费金额合计为16224-18课×112.67元/节课-300会员费-973手续费=12931元,扣除已经退回的7631元,为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