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与被告签订课程协议,支付培训费30,280元。原告就读后发现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被告销售人员的承诺,与原告预期不符,且原告怀孕,另积分兑换礼品亦未兑现。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返还原告培训费2.7万元。律师
被告某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对于退款条件,协议有明确约定,学员在开课后20天内可解除合同。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开课,中心课程于2013年10月13日开始上了四节,10月20日两节,截至最后一次2014年1月26日,原告一共完成10节在线单元,5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4节实践课,在线课程中已进入第二个级别,其他的课程均处于第一个级别中。原告的解除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2013年9月,双方签订英孚课程协议,培训课程八个级别,培训时间24个月。每个级别包括8节在线课程、8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30/月在线口语课、8节实践课、3/周生活俱乐部。协议中对转中心、停课、退款有明确约定,并特别约定“满意度保证”——学员可在开课后前20天内申请退款,无需任何理由,中心将全额退款。律师
为此,原告支付了学费30,280元。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开课,中心课程于2013年10月13日开始上了四节,10月20日两节,截至最后一次2014年1月26日,原告一共完成10节在线单元,5节小班面授课、16节研讨课,4节实践课,在线课程中已进入第二个级别,其他的课程均处于第一个级别中。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协议中承诺满意度保证,赋予原告开课后20天无理由解除权,现原告已开课半年多,参加了多节培训课程,再以与预期不符为由,要求解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律师
原告主张的其他理由亦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