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学员拖延雅思培训,要求退学费不支持

原告雷某诉称,原告雷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某进修学校支付定金200元欲报名一个雅思培训班,次日,支付5,160元,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开班时间为7月13日,原告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原告7月不在上海,8月回来,并且原告有出国打算,须在年底参加雅思考试申请出国。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8月有新开班会立即通知原告,上课时间按实际上课时间为准开始计算。原告8月没有等到任何通知,致电被告,被告表示新开班已经开始上课,9月致电被告称暂无新开班,10月再次咨询被告表示新开班在11月底。律师

11月原告申请出国,须在一到两个月内出示雅思成绩,原告因未参加培训来不及准备考试,只能放弃出国打算。12月中下旬,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学费。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年底资金汇总不方便,1月初原告填写退款申请,前台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会尽快处理。此后,原告多次致电,均未得到解决。现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之外的学费5,16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300元。

被告某进修学校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退款事项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退款应基于合同条款,被告的退款条款在原告报名时已经说明,且退费规定已报请徐汇区教育局批准,原告并不符合退款的条件。被告学校全年滚动开课,无限次免费重读,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课程,本可以及时上课,但原告一拖再拖,未参加学校正常开设的课程。学校任何课程开课时间都在学校网站公示,并且全年不停止循环开课。原告未注意开课时间,系其自身不重视,并非被告不履行开课义务。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2013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上海某英语雅思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班级名称为周末6分全程,上课日期从2013年7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雷某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雅思成绩未达到6分,凭成绩单将获得全额退费。1、学员参加当期培训后两个月内参加雅思考试。2、学习期间的出勤率平均90%以上。3、学习期间的课后作业考核率平均90%以上。学员也可以选择免费重读,为通过考试打下扎实基础。重读无条件限制。”2013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元,5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学费5,160元。

原告报名时,被告向其出示某进修学校报名表,报名表背面附报名须知,约定:“F退班5、以下情况一律不予退费a开课2.5小时后,第2次上课前未申请退费。b转班学员、插班学员和参加优惠活动的学员…”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一致陈述外,另有上海某学校雅思培训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报名表、某英语宣传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律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雷某与被告某进修学校签订雅思培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对于上课日期有明确约定,原告雷某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同意其延长开课,此后一直未告知其开课时间,致其未能参加雅思考试,未有确实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难以采信。协议中关于退款有明确约定,原告情形显然并不符合该退款约定。被告教学滚动开课,且学校网站上关于开课时间、课程安排均有公示,原告对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律师

原告认可报名时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出示报名表,虽称其未见背面内容,然而报名表已向原告出示,退款内容已有黑色下划线加以注明,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综上,原告主张退款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作为专业的英语培训机构,应在今后的培训服务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