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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停电无法继续,学员要求退款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A与“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签订入学协议一份,约定A参加该俱乐部提供名为QSmartTM全日制托班课程,课程周期为24周,学费为29,700元,培训中心:浦东花木。同时条款约定:本条款和添加管辖A与被告文化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是被告文化公司的专有品牌,每一个文化公司直营中心都成为“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A支付学费29,700元,传播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A在“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上了16课时后,该俱乐部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传播公司日出具的退款申请单上确认,因学校停电,无法运营,应退还A剩余课时费共计25,740元。但至今未退款。律师

“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未进行工商注册,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麦娜·杰瑞”系文化公司进行注册的商标。

两公司共同以“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的名义对外招生经营,但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社会组织网,均无“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的组织信息。A与被告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落款章为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学费为29,700元。A向上海传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学费29,700元,由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A开始在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上课,上课地点是浦东新区东绣路,班级名QSmartTM全日制托班课程。课程暂停,后续被告表示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经退款申请单确认(被告落款章为上海传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A报名课时费为29,700元,被告应退还A剩余课时费共计25,740元。但截止A向贵院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给A。律师

A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A剩余课时费25,740元及上述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文化公司、传播公司共同辩称,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是被告文化公司研发的一套卡通课件,对此享有知识产权,文化公司授权被告传播公司使用,故与文化公司无关。现在传播公司因培训场地的问题造成停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现在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张运,故不清楚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虽然本案A是与“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签订的入学协议,但协议条款约定该合同管辖的是A与被告文化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且“麦娜·杰瑞”系被告文化公司进行注册的商标,故认为涉案入学协议系A与文化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律师

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传播公司收取了A学费,且在退款申请单上注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故认为两公司系共同经营涉案的麦娜杰瑞教育俱乐部,应当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现两公司无法继续为A提供服务,且已与A达成了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公司辩称,文化公司授权传播公司使用“麦娜·杰瑞”品牌,涉案合同与文化公司无关,对此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文化公司、传播公司十日内退还A剩余课时费25,740元;文化公司、传播公司十日内偿付A上述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8)沪0120民初17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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