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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的影片没有播出,要求退培训费

窦女士的孩子已经念幼儿园了,小孩长着一张粉兜兜的脸,五官也比较端正,大家都说要是有机会,能成为一个小明星。在参加了不少演绎比赛后,她收到了对方的电话,对方称他们获悉小孩有一定的演绎天分,而这家摄影机构正在招聘小演员。于是窦女士兴冲冲地赶了过去,经过一番面试,对方录取了窦女士的小孩。律师

录取后,对方称可以参加剧组的拍摄,但正式拍摄前还需要参加一定的辅导课,听到自己的孩子能拍电视,窦女士非常开心,为了能让孩子早日上镜,她前前后后支付了将近十万元的辅导费用。后来孩子参加了一部电视剧的拍摄,但是窦女士并没有取得孩子拍摄的报仇,反而还被导演等人以请客吃饭等理由,花去了数千元的交际费。电视剧拍摄后,她一直没看到影片播出,她多次催问影片播出的进度,但这家影视公司用影片需要审批,影片播出需要一定的交际费用,公司资金不足等各种理由进行搪塞。过了一年多时间,影片都没有播出。后来传媒公司又说拍摄的影片因保管不善,已经发送了遗失。

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窦女士认为影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求全额退款。但影视公司认为丢失了母片并不是自己的意愿,影视公司和窦女士签订演绎合同,是要等到影片上映后取得收益,才能按收益的8%作为小演员的酬劳支付给窦女士。至于窦女士孩子参加的摄影辅导课,并不是影视公司组织的,窦女士需要自己和培训机构去协商。但培训机构认为培训费用是对孩子表演的培训,现培训已经完成,窦女士也无法要求退款。律师

听了窦女士的法律自述,沈洁律师认为传媒公司和窦女士签订的表演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导致母片损毁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合同责任,对于母片遗失导致的无法播出,传媒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孩子参加的培训是为了拍摄电视,电视片如今丢失,如果无法播出,培训公司应当退还培训费用。

影视公司和窦女士签订的影视拍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影视公司称因一些原因导致母片损毁,无法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但沈律师认为母片损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是不可抗力,虽然双方签订的影视拍摄合同,没有什么违约责任,付款也要等到电视机上映,第三方付款后。但孩子参加的影视表演培训,确实是为了拍摄电视剧而设,现在因电视剧无法上映,培训费应当返回。律师

沈律师认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者演出培训机构时,要对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知名度有一定的了解,慎重悬着,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选择含糊不清的条款。明星的收入和社会效应让不少人为之心动,在签约时,也应当注意收入何时支付。在本案中,影视公司和窦女士约定等到影片播出后给与演员的拍摄费用,但影片何时播出,能否播出都没有做出约定。另外对具体播出的平台也没有约定,是电视台播出,是腾讯、搜狐等网络平台播出?这样给对方留下了很多可操作的弹性空间。

还有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都要注意保护,在没有收到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不要对外付款,不仅包括所谓的各种培训费、推广费、演绎费,也包括请客吃饭等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发现对方有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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