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与教育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U以电子订单的方式从教育科技公司处购买了名为沪江【Uni智能】托福签95冲105名师VIP签约-大学起点【全额奖学金班】课程的网络学习课程,总价为9,996元,付款方式为首付999.60元后,其余费用分期付款。律师
双方共同确认如下事实:1、U已经支付课程费共计1,749.30元,其中首付款999.60元、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项749.70元;2、U已学课程为17节课,共计课程费为340元;3、U收到教育科技公司赠与的书本两本,分别为WordEnglish3、托福考试官方指南。
U诉称课程订单价格为9,996元,U实际支付1,749.30元。至开班第21天,U上了17节课后感觉课程不适合U水平,故决定退课,但教育科技公司未同意。U认为其以预付费的方式支付系争课程的费用,对教育科技公司尚未提供的课程服务,U有权选择不接受,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教育科技公司退还U剩余学费851.30元。律师
教育科技公司辩称,同意解除与教育科技公司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不同意退还费用,且在教育科技公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U要求解除合同关系,U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教育科技公司损失进行赔偿。认可U首付999.60元、分期付款749.70元,U共上了17节课,每节课费20元,共计340元,要求扣除。另要求扣除赠书的费用558元(其中WordEnglish3价值398元、托福考试官方指南148元,另快递费12元)、运营成本2,000元。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现U提出解除与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教育科技公司予以同意,于法无悖,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教育科技公司不再继续提供教育服务,故教育科技公司理应对U已经支付的多余预付款予以退还,对U要求退还851.3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教育科技公司提供课程服务确实有成本支出,但对其成本损失未能举证,故对其要求扣除运营成本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双方之间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教育科技公司退还U预付款851.30元。(2018)沪0115民初71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