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D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D之女杨某某原就读于不列颠学校。根据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年收费标准及学费须知,D应向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支付秋季学期学费102,665元以及食堂费用479元合计103,144元,但D未按期支付,杨某某季学期结束后离校不再继续就读。律师
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向D出具律师函催讨上述款项。D签订还款承诺书,确认拖欠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上述学费以及食堂费用合计103,144元并承诺分期还款,D支付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2万元,此后未再继续支付。
不列颠学校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D支付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费和食堂费用共计83,144元;2、判令D支付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付款项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D之女杨某某在不列颠学校就读。根据学校学费规定,D向学校支付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期间费用,包括学费102,665元、食堂费用479元,合计103,144元。但经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多次催讨,D仅支付2万元,仍有83,144元未曾支付,故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律师
D辩称,确实拖欠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费及食堂费用合计83,144元,并非D故意拖欠,系因D无法及时收到工程款而致周转困难、无力支付,一旦D收到工程款即可支付欠款,但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张的利率过高,D不予认可。
本案中,原、D之间原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已经依约提供课程且D之女亦已完成相应学习,D理应支付相应的教育费用,现D对于拖欠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费以及食堂费用共计83,144元并无异议,故对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要求D返还所欠教育费用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又因D自上述教育费用缴款期限拖欠学费至今,致使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承担了资金无法按时收回的经济损失,故对于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要求D赔偿自支付期限次日起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D于十日内支付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费用83,144元,并支付英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18)沪0112民初218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