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F在教育科技公司网站上购买了“Htalk外教1v1口语360课时”的教育培训课程,订单价格18,720元,F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教育科技公司支付11,789.70元,其中首付2,087.28元,优学宝分期付款9,702.42元。律师
F网上购课前点击确认了《购课协议》,其中5.1.3约定:“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学员申请退费,Hitalk将扣除1,000元作为管理费、课时费及教材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5.5条约定:“如学员在购买课程时,享受Hitalk实物赠品。退费时,此赠品费用如已被开封使用,将按照官方售价,予以扣除。”购买课程后F上课总计1节,并收到耳机一副。
F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教育科技公司退还F剩余学费11,789.70元。F上了一节课后,发现课程与预期不符,故决定退课,但教育科技公司以超过30天为由不予退课。
教育科技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原、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F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款,故要求扣除F已学课程的费用52元、赠送的耳机的费用301元、课程管理费1,000元及运营成本3,740元。律师
教育科技公司确认,优学宝仅将F申请贷款中的9,702.42元支付给了教育科技公司,剩余申请贷款款项优学宝并未支付给教育科技公司。
双方之间通过网络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F要求解除合同,教育科技公司予以同意,故对于F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F有权要求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已付课程款,但一则F已上课时的费用52元和赠品耳机费用301元已实际产生,理应在已付课程款中予以抵扣;二则本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系因F自身的原因,故F应依法承担解除合同给教育科技公司造成的管理及运行成本的损失,该项费用酌定2,808元。综合上述因素,确定教育科技公司返还F课程款8,628.7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双方签订的“Htalk外教1v1口语360课时”教育培训合同;教育科技公司于十日内返还F课程款8,628.70元。(2018)沪0115民初793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