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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没有合格,中途推出返学费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M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准驾车型代号C1,提示: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律师

M与被告签订《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一份,约定:M选择C类普桑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13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65天;M向被告支付培训费6,500元,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65%,第三阶段(科目三)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35%。

因M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1.被告退回M所提交的有关资料;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300元手续费;(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已参加第一阶段(科目一)考试(含未通过)、未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扣除700元;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35%;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训练,未参加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10%;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考试(含未通过),不予退费;补考费自己付,模拟费自愿;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M第二阶段(科目二)和第三阶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如M自愿继续申请培训,应重新签订合同;原签名的合同无效。律师

M在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考试过程中,预约五次,均未合格。被告给M出具收据,金额为6,000元,收款事由培训费。M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收款方“C小昆山驾照”。被告向M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7,000元,名目培训费。

被告称虽然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不超过130天,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65天,但只要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M通过各阶段考试后,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相应顺延。

M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M考试培训费6,000元,学杂费570元;2、判令被告向M支付考试费1,340元,模拟费1,510元;3、判令被告赔偿M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维权咨询费200元、打印费3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920元。M经公司前同事介绍找到驾校教练员C学车,C把M介绍给了另一教练G。体检合格后,G把M带到小昆山驾校基地一间办公室内,签订合同,学车培训费7,000元,其中学费6,500元,考试杂费500元。之后,M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在预约科目二的考试过程中,为了跟姜教练搞好关系,M赠送了其二盒中华牌香烟,请他吃了火锅,在学车过程中,教练车没油了M还支付了加油费。但是被告不具备科目二的培训条件,科目二考试均已改为斯柯达,但被告提供的教练车还是普桑,因此M在经过五次科目二的考试后均未合格。M遂要求被告退还学费,但遭被告拒绝。律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辩称,M第一项诉请没有依据,因为M已经学到科目二,科目二考了五次,根据规定M的资格已经注销了,故不能退费。即使可以退费的话,也应该根据合同约定退还M学费的10%。考试费是在物价局备案的,由M承担,模拟费是学员自愿给付的,这些合同上都有约定。M主张的其他费用,合同上没有约定,我方不认可。至于误工费、维权咨询费等费用,都是M自己的事情,与我方无关。

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有关规定,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本案M已预约五次科目二考试,均不合格,故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提前终止。律师

根据合同约定,因M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1.被告退回M所提交的有关资料;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300元手续费;(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已参加第一阶段(科目一)考试(含未通过)、未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扣除700元;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35%;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训练,未参加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10%;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考试(含未通过),不予退费。双方对合同终止以后的费用处理存在两个争议,一是M支付给被告的培训费为几何,二是被告应退还M多少培训费。

关于M支付的培训费的问题,M认为其支付培训费7,0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发票予以佐证,但被告仅认可培训费6,000元,其辩称发票金额系应M要求而高开的。认为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发票金额并不能完全等同于M付款的金额,还要结合M实际付款情况予以认定。根据现有证据,M仅提供了6,000元的付款凭证,还有1,000元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M支付的培训费为6,000元。律师

关于被告退还多少培训费的问题,M认为应当全额返还培训费,被告认为M参加了五次科目二的考试均未合格,且最后一次科目二考试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培训费用的10%”的条款来处理。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不超过130天,其中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65天,但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只要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M通过各阶段考试后,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可相应顺延。故M最后一次科目二的考试时间尚处于培训周期内,因此可以按照“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300元)后,……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35%”的计算方式处理。故被告应当返还M培训费1,800元。律师

至于M主张的其他费用,因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于十日内返还M培训费1,800元。(2018)沪0117民初1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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