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W与教育科技公司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学员合同》一份,约定:由教育科技公司向学员L(即W之女)提供1对1在线教学及教育咨询服务,包括(1)个性化测评和详细分析报告;(2)个性化课程定制;(3)基于电子白板的在线1对1实时语音教学服务;(4)专属助教老师教学沟通服务;(5)阶段测评。学员系已购买初二360课时常规课服务,加入理优1对1在线学习平台,教育科技公司赠送0课时给学员。本合同服务费用共计30,888元。合同期限即服务有效期限为三年。W向教育科技公司支付30,888元。律师
双方又订立《学员合同》一份,约定:由教育科技公司向学员L提供1对1在线教学及教育咨询服务。学员系已购买初二360课时服务,加入理优1对1在线学习平台,教育科技公司赠送30课时给学员。本合同服务费用共计32,100元。合同期限即服务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W向教育科技公司支付32,100元。
后教育科技公司暂停营业、学员暂停上课至今,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电脑等办公设备均被搬走,办公场地已被业主收回。根据W提供的教育科技公司网站的“课程消耗”截图显示,该学员已完成231课时,剩余519课时(其中30赠送课时),折合金额为43,168.20元。律师
W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教育科技公司返还剩余未上课的费用43,168.20元。教育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不仅严重影响了学员的学习,也损害了W的经济利益。鉴于教育科技公司现在不具备履约能力,且在影响学员学习进度的情况下,继续履约已无必要,故W要求解除合同,由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学员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W与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科技公司向学员提供1对1在线教学等服务,现教育科技公司于暂停营业,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合同项下在线教学服务,显然教育科技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致本案合同项下剩余课程无法正常进行,W依法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可采取补救措施。现W要求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计算方式合理,故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教育科技公司十日内返还W剩余课时费43,168.20元。(2019)沪0112民初8262号 |